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瑣事引發的輕傷害案件頻發,因輕微暴力導致輕傷后果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易出現“唯結果論”誤區。此類案件需結合主客觀要件綜合判定,關乎當事人罪與非罪。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賈俊剛律師結合現行法條與裁判規則,整理了輕傷害案件的定性及處置要點,供大家參考。
故意傷害罪定性標準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需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需同時滿足主觀故意與客觀傷害行為,輕傷后果僅為定罪參考而非唯一依據。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主觀故意認定:需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仍積極追求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瑣事引發的輕微拉扯中,無傷害意圖僅為擺脫控制的,不認定為具有傷害故意。
2、客觀行為界定: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輕微推搡、拉扯或應急防御行為,不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需區分攻擊性行為與防御性行為。
若傷害后果系偶然發生,行為本身無明顯攻擊性,即便造成輕傷,也因缺乏主客觀要件而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瑣事引發輕傷案件處置規則
瑣事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注重化解矛盾,辦案中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區分罪與非罪、寬嚴相濟處置。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1、不起訴與撤訴情形:行為人無傷害故意、行為無攻擊性,或達成刑事和解的,檢察機關可撤回起訴或作出不起訴決定,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2、證據審查要點:需全面核查糾紛起因、行為方式、致傷過程,結合傷情鑒定、證人證言等證據,杜絕“誰受傷誰有理”,精準認定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
瑣事引發的輕傷害案件中,刑事和解、賠償諒解是重要考量因素,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的,可依法從寬處理,有效化解鄰里、偶發糾紛。
結語:
此類案件辦理需摒棄“唯結果論”,精準界定罪與非罪。當事人遇此類糾紛,應及時固定證據,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依托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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