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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寒假已經來臨,假期是青少年學生違規駕駛電動車事故高發期, 尤其是12~15歲未成年人事故率更高, 輕則受傷住院,重則致死因賠償糾紛打官司, 未成年人基本無經濟來源,一旦過失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幾乎無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將由監護人承擔。
近日,我市發生一起學生違規騎行電動自行車發生的交通事故,給所有家長和學生敲響警鐘。

>案例警示 <
2026年1月30日傍晚,瑞安市一名未滿16歲周歲的高中生王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搭載17歲的邵某某,途徑瑞祥新區卓敬路和鑫家園前地段時,為避讓一輛同向正在右轉彎的滴滴轎車,采取緊急剎車時致電動車失控側翻,事故造成后座的邵某某腦部受傷。目前,事故具體原因及相關責任認定,交警部門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AI制作 虛擬情節)
據了解,事發當天,王某某與幾名同學分別騎乘三輛電動自行車相約外出,每車搭載兩人,且均未佩戴安全頭盔,交通安全意識嚴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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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周歲駕駛、違法載人、騎乘人員不戴頭盔,電動自行車不是玩具,別讓孩子隨意騎行,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將后悔莫及。

真實案例 敲響警鐘
事故案例一:6月30日,四川省眉山市學生王某某騎行電動自行車違法搭載同學張某某(騎乘人員不戴頭盔)逆向行駛,與相對向駛來的重型貨車猛烈相撞,事故造成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王某某及張某某受重傷。
事故案例二:江西上饒市學生小熊出于好意,邀請同學小賴到家里吃飯。小熊騎電動車搭載小賴到家,吃完飯后又搭載她一起去上課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小賴當場死亡。小賴父母處理完喪事后,隨即將小熊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賠65萬余元,法院判決認定構成“好意同乘”減輕被告30%賠償責任,6月30日,廣信區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1245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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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三:2022年3月4日,安徽蕪湖未成年學生王某(未滿16周歲)駕駛二輪電動車載同校未成年學生李某(未滿16周歲)因操作不當電動車發生側翻。后座乘員李某墜地受傷,送醫救治無效后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不負責任。李某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及其監護人承擔各項損失共計100余萬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到該案的特殊情況,于是耐心安撫當事人情緒,積極做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及其監護人共計賠償70萬元。
一起起慘痛的事故案例,白發人送黑發人,家長們一定要提高警惕!
針對未成年人騎電動自行車相關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如果電動車被定義為電動輕便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則屬于機動車管理范疇。
電動輕便摩托車考取相應的駕駛證(F證);電動摩托車考取相應的駕駛證(E證),最低年齡要求為18周歲,輛需注冊登記上牌、購買交強險。
提醒廣大學生家長:市面上很多速度超標的“電動車”實際屬于機動車,但學生群體幾乎不具備合法駕駛資格(年齡和駕照均不符合)
不容忽視的安全提醒
這些案例并非個例,背后暴露的是部分未成年人安全意識的缺失,以及少數家長監管教育的不到位。平安特別給出以下提醒,希望學生和家長牢記在心:
學生
明確規則,守護自身安全
1. 認清行為危害:
不到年齡騎行電動車輛、闖紅燈、逆行、不戴頭盔、追求快速行駛等行為,絕非 “酷炫”,而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視。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往往無法挽回,后悔莫及。
2. 牢記法定年齡:
駕駛自行車需年滿 12 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需年滿 16 周歲,未達年齡絕不能違規上路。
3. 遵守通行規范:
即便達到法定年齡騎行上路,也要嚴格遵守交通信號燈,按規定車道通行,不逆行、不與機動車爭道搶行,時刻將安全放在第一位。
家長
扛起責任,做好監管引導
1. 杜絕提供車輛:
堅決不為未達法定年齡的孩子提供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等車輛,從源頭避免違規騎行。
2. 加強共享車監管:
警惕孩子通過借用他人賬號、掃碼等方式使用共享電動車,日常需明確告知共享電動車同樣屬于電動自行車范疇,未達 16 周歲禁止騎行;外出時若發現孩子有違規使用共享電動車的傾向,需及時制止并再次強調安全風險。
3. 強化教育引導:
從小培養孩子遵守交通法規和通行規則的意識,結合未成年人騎行事故案例,讓孩子直觀認識到違規騎行的危害;同時通過日常溝通,了解孩子對騎行工具的需求與想法,及時糾正錯誤認知,用耐心和引導為孩子的安全保駕護航。
希望同學們敬畏規則、保護自己
家長盡到責任、做好引導
共同守護平安出行的道路
來源:瑞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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