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下午,陜西省咸陽市禮泉縣“好想來”門店店員因懷疑兩名14歲女孩偷拿店里商品,將兩名女孩留在店里20多分鐘查監控核實,還不讓孩子聯系家長。
家長當天便報了警,在派出所看了監控,警方確定孩子并沒有偷東西。
事件發生之后,涉案的“好想來”門店工作人員表示,這是一個誤會,可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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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起案件,怎么看?
何胖在這里簡單說三點:
第一點:這是違法行為,別拿誤會當借口。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執法部門依法行使,其他任何人單位和機構無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好想來”店員因懷疑女孩偷拿店里東西,便將女孩扣留在零食店半小時,對其公開盤問、檢查,還不讓女孩聯系家長,最后逼得女孩開包自證清白,對未成年孩子沒有一絲絲的尊重和保護。
在法律上,“好想來”店員扣留14歲女孩行為,就是限制女孩的人身自由,嚴重傷害女孩的人格尊嚴,嚴重侵犯女孩的隱私,嚴重危害女孩的身心健康成長。
第二點:“好想來”店員為什么敢這么干?
商店、超市懷疑顧客偷東西,正確處理辦法是:直接報警,交由警察調查處理。
但是,“好想來”店員沒有報警,而是扣留女孩長達半個小時。
“好想來”店員為什么敢這么干?為什么無視法律?
從表面上看,是“好想來”店員欺負女孩還是未成年人,不怕她們反抗。
從根本原因上講,主要是“好想來”店員法律意識淡薄,違法成本又過低,沒有震懾作用。
從這幾年各地公安機關處理這類案件情況來看,如果被冤枉的顧客沒有以死明志,那么往往是商家道歉了之,基本上不需要付出法律代價。
正因如此,只是因為懷疑顧客特別是未成年顧客偷盜商品,商家便直接扣留顧客或者對顧客進行搜包、搜身處理,不是個例。
第三點:公安機關不能和稀泥,應當依法懲治“好想來”店員。
前文說了,“好想來”店員因懷疑女孩偷拿店里東西,拘留女孩半個小時,限制女孩人身自由,屬于違法行為。
那么,公安機關處理這起“好想來”店員扣留14歲女孩案件,應當依法處理,依法處罰,而不是一味調解,只是讓“好想來”店員道歉了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更重要的是,各地公安機關處理這類案件,都應當堅定立場,依法懲治商家,提高其違法成本。
我們這些普通老百姓遇到這種事,不要怕事情鬧大,要在第一時間報警,堅決要求公安機關依法懲罰不法商家,讓不法商家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應付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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