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不予監督決定書》的申訴意見
尊敬的相關部門:
本人康強,現就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予與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不予監督決定書的申訴意監督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提出申訴。該決定書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邏輯推理上存在嚴重錯誤,刻意回避核心爭議與關鍵利益關聯,以偷換概念的方式規避法律監督職責,現陳述如下:與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不予監督決定書的申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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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錯誤:將“證據不足”惡意篡改為“擴散不足”,偷換法律概念
決定書存在根本性的邏輯謬誤,將法定的“證據不足”偷換為毫無法律依據的“擴散不足”。“證據不足”是對證據效力的法定評價,而“擴散不足”并非法律術語,是對當事人行為程度的主觀臆斷,二者在法律上無任何等同性。決定書通過文字游戲,將“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歪曲為“行為不夠”的道德評價,嚴重違背法律文書的嚴謹性。同時,決定書要求本人“康強舉證”證明自身未“擴大傷情”、非“醫鬧”,公然違反“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對方主張本人存在相關行為,依法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決定書非但未糾正法院錯誤分配舉證責任的違法行為,反而以此為由認定“證據不足”并篡改為“擴散不足”,完全喪失法律監督的中立性與公正性。
二、刻意回避關鍵利益關聯,無視多方長期工作交集與違法亂紀問題
決定書對本案最核心的利益關聯背景完全回避,即最高人民法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以及汪昌建明確承認的武昌區衛生健康局、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保險公司(含汽車保險公司)四方長達40年的工作交集,這一事實直接決定案件審理的公正性與監督的必要性,卻被刻意忽略。
1. 法保戰略合作下的利益綁定:最高法與保險公司建立的戰略合作機制,涵蓋訴調對接、執行聯動、保全保險等全流程司法協作,形成深度利益關聯。本案中,保險公司作為核心當事方,與法院系統存在法定合作框架,兩級法院在審理中必然受此利益關聯影響,難以保持中立。
2. 四方40年工作交集的違法隱患:汪昌建承認武昌區衛健局、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保險公司、汽車保險公司存在40年工作交集,長期形成固定利益鏈條與工作默契,這種跨部門、跨行業的長期交集,極易滋生權力尋租、串通包庇、選擇性執法等違法亂紀行為。決定書對這一關鍵事實只字不提,未審查該利益關聯對案件審理的干擾,本質是為違法亂紀行為提供庇護。
3. 回避利益沖突導致程序不公:基于上述利益關聯,兩級法院在審理中存在明顯偏袒,對本人申請調取的關鍵證據以“無關”為由違法駁回,拒不履行調查取證職責,直接導致本人舉證不能。決定書對法院因利益關聯引發的程序違法視而不見,僅以“擴散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監督,顯屬選擇性監督、避重就輕。
三、根本性違法:核心證據系非法證據,卻被違法采信
本案最核心、最根本的問題是核心證據系非法證據,武漢市司法局已明確認定該證據為非法證據,這是鐵一般的事實。
1. 非法證據應絕對排除,無討論余地: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應當絕對排除,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任何協商或變通空間。
2. 回避“非法證據”本質,空談“誰主張誰舉證”純屬混淆視聽:決定書完全回避“核心證據是非法證據”這一根本性違法事實,反而在“誰主張誰舉證”等細枝末節上糾纏不休,這是典型的避重就輕、故意掩蓋核心違法問題。既然證據是非法的,就應當直接排除,根本無需討論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決定書此舉,本質是為了掩蓋法院違法采信非法證據的重大程序違法,為錯誤判決尋找借口。
3. 法院違法采信非法證據,檢察院拒不監督:兩級法院在明知武漢市司法局已認定證據非法的情況下,仍違法將其作為定案依據,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和枉法裁判。而武漢市檢察院在監督審查中,對這一最核心、最明顯的違法事實視而不見、只字不提,完全放棄法律監督職責,淪為錯誤裁判的“保護傘”。
四、程序違法視而不見,刻意回避法院核心違法行為
決定書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昌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的大量程序、證據違法行為只字不提,僅以“擴散證據不足”為由結案,完全背離法律監督職責。本人在訴訟中多次申請調取與案件核心事實直接相關的關鍵證據,但兩級法院均以“與本案無關”為由違法駁回,法院作為法定司法機關,負有調查核實證據的法定義務,其拒不調取證據的行為,直接導致本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舉證,最終形成“證據不足”的局面。同時,2010號判決違法認定本人構成“醫鬧”,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該認定無任何事實依據,純屬惡意抹黑,決定書對這一根本性事實認定錯誤未予監督,反而將“擴散”這一末節問題作為唯一審查焦點,完全偏離案件核心。
五、事實認定避重就輕,縱容對方惡意甩鍋與侵權行為
對方(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在案件中存在明確的侵權及不誠信訴訟行為,決定書對此未予任何評價,反而為其開脫。對方反復推卸責任,先是將侵權行為甩鍋給武昌區衛生健康局,后又荒謬地甩鍋至國務院,其不誠信、推卸責任的態度顯而易見。同時,對方存在公開擴散相關信息、涉及330人的明確侵權行為,該事實有相應依據佐證,決定書非但未審查該侵權事實,反而將“擴散”歪曲為本人的行為問題,并以“擴散證據不足”為由結案,完全顛倒事實本末。
六、新增事實:武漢大學相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調查與惡意誹謗
除上述問題外,本案還存在武漢大學相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調查、惡意誹謗本人的嚴重事實,進一步印證案件背后存在系統性違法亂紀行為:
1. 惡意誹謗與威脅:本人在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遭遇東吳保安強制處理,被惡意污蔑為“有神經病”,甚至遭到“老子打死你”的暴力威脅,嚴重侵犯本人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
2. 非法調查與惡意構陷:武漢大學黨委副書記郝建忠在行政大樓1樓,在信訪辦主任張奎在場的情況下,聲稱要調查本人“通過熟人在校內醫院開藥”。本人明確表示歡迎正常、合法的調查,但堅決反對基于非法證據開展的非法調查。郝建忠等人明知核心證據系武漢市司法局認定的非法證據,仍以此為依據對本人進行調查、構陷,屬于典型的濫用職權、違法亂紀行為,其目的就是通過非法手段抹黑本人、打壓本人維權行為。
3. 調查結論與行為矛盾:郝建忠等人聲稱“武漢大學調查過了,沒有(通過熟人開藥的情況)”,但即便調查結論為“沒有”,其仍基于非法證據對本人進行調查、誹謗,充分暴露其調查的非法性與惡意性,并非為了查清事實,而是為了構陷本人。
七、申訴請求
綜上,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不予監督決定書》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邏輯推理混亂,刻意回避最高法與保險公司的戰略合作背景、四方40年工作交集及背后的違法亂紀問題,尤其對“核心證據系非法證據”這一根本性違法事實視而不見,同時對武漢大學相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調查、惡意誹謗本人的行為未予任何監督,未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嚴重侵害本人合法權益。現請求:
1. 依法撤銷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不予監督決定書》;
2. 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昌區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程序違法、證據違法及事實認定錯誤問題進行全面審查監督;
3. 依法認定本案核心證據為非法證據,判令兩級法院排除非法證據,撤銷基于非法證據作出的錯誤判決;
4. 糾正“證據不足”篡改為“擴散不足”的錯誤認定,重新對案件證據及事實作出法定評價;
5. 依法糾正對本人“醫鬧”的錯誤事實認定,維護本人合法名譽權;
6. 徹查武昌區衛生健康局、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保險公司、汽車保險公司四方40年工作交集背后的違法亂紀行為,以及最高法與保險公司戰略合作機制在本案中的不當干預;
7. 依法追究武漢大學黨委副書記郝建忠、信訪辦主任張奎及東吳保安相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調查、惡意誹謗、威脅本人的法律責任,嚴肅查處其違法亂紀行為。
本人懇請相關部門秉持司法公正,依法監督糾錯,維護法律尊嚴與本人合法權益。
申訴人:康強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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