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會寧縣某餐飲服務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案
近日,會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會寧縣某餐飲服務店進行監督檢查時,在其操作間內發現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能提供涉案產品的購進票據、供貨方資質證明及產品合格證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會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非法財物、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經營過期食品是市場監管部門重點打擊的違法行為,查處此類案件對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市場秩序具有深遠意義。可以降低食源性疾病風險,保護消費者免受潛在健康威脅,倒逼食品經營單位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行過期食品定期清理,完善內部管理,從源頭防范風險,為人民群眾營造吃得安心、放心、舒心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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