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友張女士向橙柿直通車反映:“我是大學路社區的居民,我在小區里的停車包月明天就要到期了,物業不讓我續,說要先繳完物業費,才能續,我覺得不合理,不應該捆綁在一起。”
張女士告訴記者,我的停車包月就要到期了,現在不敢開出去,怕回不來,去物業續費不讓續,說是物業費沒繳,就不給續。但物業費不繳是有原因的,物業沒服務好,我們樓道的燈一直沒亮,樓道垃圾也沒及時打掃,我就沒看到過有人來打掃。但即便是我不繳物業費,也不應該成為不讓我續車位管理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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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涉事小區
物業拿出了一份停車公約
記者來到大學路社區,該小區是老小區,只有路面停車位,先到先得,所以小區停車位挺緊張,即使是沒劃線位置能停都停滿了。
老大葵片區(由老浙大、大學路、葵巷三個社區組成),在解放路和建國中路都有進口,因此大大緩解了小區停車難問題。
張女士說,小區車位包月是80元一月,一年去物業簽一次,我過兩天就到期了,但今年物業就是不讓我續。
智享物業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智享物業負責3個社區的物業工作,社區有停車公約,其中第一條就指出,老大葵生活區一體化物業區域對積極配合相關社區工作,按時繳納物業費的業主提供服務并行使管理權。
工作人員拿出一份文件—《小營街道老大葵生活區一體化物業停車公約》,文件最后一頁蓋了四個章,分別是,小營街道大學路社區、小營街道老浙大社區、小營街道葵巷社區和老大葵物業服務中心,蓋章日期為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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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拿出的停車公約
工作人員說,這份公約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并公示,在公示期間并沒有居民提出反對意見。
但張女士說,她不知道有這份公約的存在,也沒聽說過業主大會。
工作人員說,接到過張女士的反映,并作了多次的溝通,她提出的樓道衛生等情況,并不屬實,物業每天都有人安排打掃。
物業的停車公約是否有法律效力?
居民是否要受該公約的約束?
北京天瀾(杭州)律師事務所張翔翔:在法律實踐中,小區內的《管理規約》《停車公約》等文件,其性質更接近于業主共同決定或自治管理規范。
在本案中,公約由社區單方制定并蓋章,如果該公約的制定未經過合法的業主共同決定程序(如業主大會表決),也未獲得業主的明確授權或事后追認,那么社區的行為不能當然地被視為代表了全體業主的意志。反之,如果公約是經過合法程序的,可視為代表全體業主意志。
居民(業主)是否受該公約約束, 第一看制定程序是否合法?這是決定公約效力的根本。如果該公約經過了上述合法的業主大會表決程序,那么它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該公約僅由社區單方面制作并蓋章,未經上述法定程序,那么其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則上對業主不具有當然的約束力。
第二要看內容是否合法合理?公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約中的權利限制或義務設定(特別是收費)應當公平、合理,目的正當(如為維護停車秩序、補償管理成本),且收費標準應大致反映服務價值,不能構成權利濫用或變相牟利。
第三如果業主在知曉該公約存在的情況下,長期、持續地使用該停車位,并接受相關的管理服務(如車輛出入管理、停車場保潔等),司法實踐中可能認定業主以自己的行為默示接受了該管理規則,從而在業主與管理者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記者 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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