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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五金廠生產的產品
誰能想到,五金廠老板隨手生產的一枚“鐵頭子”螺母,竟能搖身一變成為AR-15步槍的槍支散件?近日珠海這起案件,1977個螺母中1746個被認定為槍支散件,檢方建議十年以上刑期,法院最終酌定判四年,這波操作直接讓網友的疑惑拉滿。法庭上法官親手擰不上槍身的螺母,偵查實驗里卡殼的配件,愣是被認定為“合格槍支散件”,這般形式化的認定,讓五金圈和法律圈都看傻了眼。而這起看似離譜的案件,不過是涉槍案件爭議的又一次爆發,從射擊教練為訓練補配件被判十年,到天津大媽擺氣球攤獲刑,再到少年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屢屢突破大眾常識的判決背后,是槍支鑒定標準的僵化與司法適用的機械,更讓“什么是槍支”成為了一道繞不開的民生法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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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店出售的水彈槍
涉槍案件的槽點,從來都不在于嚴控槍支的初衷——畢竟公共安全底線不容觸碰,而在于某些司法認定中,把“形式達標”當成了唯一標準,徹底拋開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實質內核。就拿這起螺母案來說,控方以“外觀尺寸基本一致、經調整可擊發”為由認定其為槍支散件,可辯方不僅拿出了西南政法大學的鑒定,證明這只是通用金屬緊固構件,還拍了視頻讓大家看:這螺母擰民用水管接頭絲滑無比,擰槍身卻費勁巴拉。一個連槍身都擰不進去、擊發還得人工調整的通用五金件,既沒有槍支散件的專用性,也沒有實際的致傷能力,要說它能危害公共安全,恐怕五金店老板自己都不信。法院雖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卻仍采納了“槍支散件”的認定,這種“認形式不認實質”的操作,難免讓人覺得別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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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處可見的氣槍打氣球
無獨有偶,前不久國家級射擊教練田紅的案子,同樣讓行業內外直呼冤屈 。這位培養過奧運冠軍的資深教練,只因給全國上百家射擊隊代購訓練急需的氣瓶、瞄準具等輔助配件,就因2446件配件被認定為槍支散件,獲刑十年。要知道,這些配件全是供給專業射擊隊,實行一人一槍、全程監控的嚴格管理,八年多沒有一件流入社會,田紅的初衷不過是解決正規采購渠道慢、配件種類不全的行業困境,甚至賣配件八年只賺了四萬多。可在機械的司法認定中,只看到了“走私散件數量達標”,卻忽視了“配件用途純粹、無任何社會危害”的核心事實。把保障體育訓練的“后勤救火員”,打成走私武器的罪犯,這樣的判決,不僅寒了射擊從業者的心,更讓行業發展陷入了“配件壞了只能等、訓練停了沒人管”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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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步槍訓練
回望這些年的涉槍經典案例,每一個都戳中了大眾常識的痛點。2016年天津大媽趙春華擺氣球射擊攤,6支打氣球的氣槍因剛達1.8焦耳/平方厘米的認定標準,一審被判三年六個月 。在老百姓眼里,這不過是街頭常見的娛樂項目,可在鑒定標準里,卻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直到二審改判緩刑,才讓這場荒唐的刑罰告一段落。更讓人揪心的是四川少年網購仿真槍案,19歲的軍迷只是想買來收藏,不僅沒收到貨,24支仿真槍中20支被認定為槍支,就被判處無期徒刑 。一個從未流入社會的玩具,讓少年的人生戛然而止,這樣的量刑,早已超出了普通民眾對“犯罪”的認知。
這些案件的爭議核心,歸根到底是兩個問題:一是槍支鑒定標準的科學性存疑,二是司法實踐脫離了“實質判斷社會危害性”的刑法原則。現行的槍支認定標準,將槍口比動能降至1.8焦耳/平方厘米,這個僅能近距離劃傷眼球的標準,讓街頭玩具、娛樂氣槍紛紛跨入“槍支”行列 ;而槍支散件的認定,又陷入了“唯數量、唯形式”的怪圈,30件散件折合一支槍的司法解釋,讓通用配件、輔助配件也被一刀切認定為“槍支散件”,完全不區分核心件與輔助件、專用件與通用件 。更關鍵的是,部分司法機關在辦案時,只盯著鑒定報告和數量標準,仿佛只要鑒定為“槍支”“槍支散件”,就可以無視主觀故意、用途、流通渠道、實際危害等關鍵要素,機械套用法條定罪量刑。可刑法的初衷,是打擊真正危害社會的行為,而非將無心之失、行業困境都劃入犯罪的范疇。
嚴控槍支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這一點毋庸置疑。但嚴控不等于“一刀切”,更不等于機械司法。槍支的本質,是具有“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致傷力,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現實危險的武器 ;涉槍案件的認定,更應該回歸這一本質,綜合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物品的實際用途、是否流入社會、有無現實危害等多重因素。一枚通用螺母,哪怕能勉強擰進槍身,只要它沒有槍支散件的專用性,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就不該被認定為槍支散件;一名射擊教練,哪怕代購了配件,只要配件全用于專業訓練、全程嚴格管控,就不該被以走私武器罪重判;一位普通大媽,哪怕擺了射擊攤,只要槍的致傷力極低、僅用于娛樂,就不該面臨牢獄之災。這不是放松槍支管控,而是讓刑法的打擊更精準,讓法律的評價更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
從天津大媽案到螺母案,民眾的質疑從未停止,這背后是對“法律符合常識”的樸素期待。我們呼吁相關部門盡快修訂完善槍支鑒定標準,提高槍口比動能的認定閾值,細化槍支散件的認定規則,明確區分核心件與輔助件、專用件與通用件,讓“什么是槍支”的答案,不再與大眾認知背道而馳 。更希望司法實踐能摒棄機械適用法律的思維,堅守“主客觀相統一”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把“是否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作為涉槍案件認定的核心標準。
法律的生命力,不僅在于嚴謹,更在于情理。嚴控槍支的底線不能丟,但也不能讓一枚螺母、一支玩具槍、一套訓練配件,成為擊穿民眾法律信仰的缺口。唯有讓鑒定標準更科學,讓司法認定更實質,才能讓涉槍案件的判決,既守住公共安全的底線,又契合普通民眾的常識與情感,讓法律真正成為人心所向的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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