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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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快發展文化產業,要求推動文化建設數智化賦能、信息化轉型,發展新型文化業態。抓住科技革命機遇,深化文化和科技融合,促進文化供給和文化需求互動,深化文化體制機制改革,是“十五五”時期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重點任務。
深化文化和科技融合,提升文化產業數智化水平——
當前,以人工智能(AI)為代表的新一輪科技革命方興未艾,數智技術有望重塑文化產業新格局。
數據要素成為文化產業發展的核心資源。在數智化時代,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廣泛運用于文化生產的各個領域,成為催生文化新業態、新產品的重要引擎。以文化遺產數據為例,3D游戲《黑神話:悟空》通過對眾多中國古建筑和名山大川的數字化采集和建模,極大地豐富了藝術表現力;由敦煌研究院與騰訊公司聯合打造的數字博物館“數字藏經洞”應用多項數字技術,通過對超過3萬張圖像的渲染,生成9億面的超擬真數字模型,為用戶提供身臨其境的超時空體驗。
數智技術推動文化生產工具創新。從某種角度看,人類文化發展史就是一部生產工具不斷創新的歷史。迄今為止,文化生產經歷了“手工工具→機器工具→電子工具→數智工具”的演變。以電影業為例,3D打印技術、虛擬拍攝、概念設計、AI的應用、虛擬偶像等數智技術已廣泛運用于電影的各個環節,新工種總量達300多個,深刻改變電影產業鏈。
數智技術重構文化生產組織形態。數智技術改寫文化產業“游戲規則”,呈現生產組織去中心化、協作全球化、消費個性化趨勢。特別是在音樂、繪畫、藝術設計等AI生成內容、區塊鏈確權(NFT)中,個體創作者直接參與市場運營,“一人工廠”大量出現;演藝云端協作平臺廣泛應用,打破地域限制,實現跨國演出團隊異地劇場、同一舞臺的實時聯動。
在數智技術推動下,文化產業進一步形成平臺化、智能化、沉浸式、場景化發展趨勢。一些數字文化產業細分領域高度集中,“馬太效應”凸顯;文化新業態個性化、交互性的特點越來越突出,沉浸式體驗成為文化新基建和文化產業發展新引擎;將文化IP轉化為具有體驗式、互動性、數實融合的場景,成為文化產業價值實現的關鍵所在。
“十五五”時期,加快發展文化產業,應進一步提升文化產業數智化水平,重點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人工智能+文化產業”。培育“技術+數據+算力+版權+工具+應用場景”的產業協同生態,以AI賦能文化產業內容生產、傳播、消費和版權保護等各環節;強化文化領域垂直大模型設計和應用,完善文物修復模型、文藝創作模型、文化傳播模型等重點領域模型設計和應用;建設文化算力中心,開發輕量化部署工具,完善基礎設施配套;開放API接口供中小文創企業調用,培育應用生態。
二是釋放文化數據要素市場價值。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是釋放文化數據要素市場價值的關鍵。各級政府部門的文化數據應最大限度地開放和共享,各類文化事業單位的數據資源應最大限度地授權使用,支持和鼓勵商業文化數據的有償使用和有效流轉。
三是前瞻性布局文化和科技融合創新方向。推動數字人和智能體在個性化文化內容推薦、虛擬文化陪伴、互動敘事創作、智慧文旅服務等領域的深度應用;加強空間感知、情感計算、腦機接口等下一代人機交互技術研發,賦能虛擬文化體驗、實時情緒反饋、沉浸意念交互等創新應用場景;探索光場顯示、全息成像、神經渲染等新一代顯示技術在文化展示中的突破性應用。
促進文化供給和文化需求互動,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動能——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把提振消費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強調“以新需求引領新供給,以新供給創造新需求”。擴大文化消費是提振消費的重要內容。
“十四五”時期,全國文化消費活力旺盛,呈現“Z世代”消費群體成為文化消費主流、傳統文化煥發活力引領文旅消費新潮流、多元文化消費新形態持續涌現等新特點,情緒消費、網絡消費、體驗式消費、社交化消費等新模式層出不窮。
文化消費成為國民經濟企穩向好的重要支撐。“十五五”時期,應進一步創新觀念、轉變認知,努力擴大文化娛樂消費,促進文化供給和文化需求互動,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動能。
第一,正確認識娛樂休閑活動等文化服務業的價值和功能。近年來,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均提出要大力發展文娛消費。從重視文化消費到重視文娛消費,一字之差反映對娛樂活動價值認知的新拓展。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繁榮互聯網條件下新大眾文藝”的新理念,把“引導規范網絡文學、網絡游戲、網絡視聽等健康發展”明確寫進“十五五”規劃建議,充分反映中央對文化新業態、文化新消費的重視,進一步為現代文化服務業拓展了發展空間。
第二,重視文化需求在促進科技進步中的作用。恩格斯指出:“社會上一旦有技術上的需要,這種需要就會比十所大學更能把科學推向前進。”從科技發展史看,一項科技成果從研發到應用有很長的路要走。能否走完這個過程,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項科技成果是否滿足市場需要。在當代,文化需求、文化市場是促進前沿科技研發、推動科技成果落地的重要引擎。以網絡游戲為例,網絡游戲技術對于芯片產業、高速通信網絡產業、AR/VR產業分別有著14.9%、46.3%、71.6%的科技進步貢獻率。
第三,重視文化價值的規范作用。提供高品質生活是文化賦能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目標。文化產業的核心指向是豐富人的精神生活、提升人的精神境界,為社會生活建立意義系統和價值系統,引導人們追求更高尚的生活意義,使人在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正確認識文化及文化產業的特點和價值。“十四五”時期,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不斷增加,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還要看到,文化產業的突出特點是既能夠直接創造經濟價值,更能夠通過其外部性和溢出效應,為相關產業提供創意,增加文化內涵,激發消費欲望,間接創造價值。近年來,各地不斷涌現的“小票根”撬動“大消費”就是生動案例。
可以預見,當文化表現出比貨幣資本更強大力量的時候,當經濟、產業和產品體現出文化品格的時候,這個國家就可以說進入了更高的發展階段,就能夠具有可持續發展和持續創造財富的能力。
數智技術日新月異迫切需要創新管理——
縱觀人類歷史,每一項重大技術的問世,往往都會伴隨一套新制度的出現。改革開放以來,技術創新不斷驅動文化創新。比如,改革開放初期,激光照排技術推動新聞出版業轉型;世紀之交,互聯網帶來文化管理的深刻變革。近年來,數智技術對文化產業和文化體制機制的影響更加深刻。大體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先看復雜性。在數智化時代,文化產業形態日趨復雜。一是技術含量高的復雜文化產品在文化產業中的占比提升。2025年上半年,文化新業態特征較為明顯的16個行業小類實現營業收入?48860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4.1%?,快于全部規模以上文化企業?6.2個百分點?,對規模以上文化企業營業收入增長的貢獻率為?74.7%???。文化產業結構和動力機制發生深刻變化。二是文化生產方式、組織方式更加繁復。傳統的線性產業鏈升級為復式產業鏈,傳統科層制生產提升為更具彈性的“云協作”,物理生產空間被數實結合的生產空間所取代。三是技術迭代更加迅疾。研究顯示,過去200年間人類社會有過五次重大的技術革命,每次重大技術革命的周期大致為50年。數智化時代,經濟發展模式跨越以往單一技術驅動路徑,轉變為多技術關聯、多線程重疊的“技術—經濟”演進形態。技術創新周期大大縮短,對文化治理理念和模式提出挑戰,迫切要求提升文化治理的適應性和敏捷性。
再看融合性。網絡平臺打破傳統的單一組織模式,將生產、傳播、消費融為一體,形成“創作—反饋—迭代”的閉環。同時,技術越來越多地介入藝術生產,產業邊界更加模糊不清。現實中,AI介入音樂、文學、繪畫、編劇等文化生產的案例層出不窮,對多部門協同治理提出了緊迫要求。
接著看難以預測性。工業化時代的思維習慣,大體是對研究對象進行分類,追求精確。數智化時代,不確定因素增多,不確定性成為突出特點。以網紅城市為例,一座城市能不能成為網紅城市、何時成為網紅城市,取決于很多種因素,往往難以預測。這不僅需要城市管理者的持續努力,還要求提升善于發現機會、把握稍縱即逝機會的能力。
歸根結底,迫切要求強化適應性治理、敏捷治理、協同治理,推動管理創新。一是完善監管機制。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后監管,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由分業管理轉向綜合治理。二是利用大數據等數字技術,提升治理效能。如強化判例借鑒,建設網絡文化內容產品監管大數據庫,并依法公開發布,便于網絡文化企業查詢相關判例和數據,以規避風險。研究顯示,建立監管大數據庫也有助于進一步清晰監管標準,降低網絡文化內容節目監管中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做到既有法可依又“有例可循”。三是實施分級分類治理。歐盟發布的數字服務法案提出“不對稱措施”理念,明確根據不同文化業態、不同企業類型的風險特征和風險程度,分別確定治理內容、方式和頻次,值得借鑒。四是探索監管沙盒等試驗型治理。在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防止風險外溢的前提下,創造鼓勵創新的規則環境,適應數字時代文化產品的快速更迭。
建立效率與安全并重的文化數據跨境流動新機制——
數智化時代,文化數據是數字文化貿易的生命線。數字文化貿易的本質是文化數據要素的跨境流動,即以文化數據為核心資源、以數字技術為主要依托、以數字文化內容為貿易對象、以數字交付為實現形式的新型跨國文化貿易。
調研發現,不少國內網絡游戲、短視頻企業采用“雙體系”:國內一套版本,海外一套版本,且海外服務器和數據中心放在境外,彼此不互通。這導致數據回傳、資產歸屬、知識產權流轉等諸多問題。擴大文化、電信、互聯網領域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強文化數據跨境流動制度建設,探索建立效率與安全并重的文化數據跨境流動新機制,是“十五五”時期的一項重點工作。近年來,上海自貿區大力推動“國際數據港”建設,在推動汽車、生物醫藥、金融等行業跨境數據合規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時,積極探索數字文化業態跨境數據合規。如開設國際數據業務辦公專區,打通多條國際專線線路,提供合法的國際數據通道,企業可合規地接入境外算力、境外模型、境外平臺賬號體系。
還應看到,文化數據跨境既包括國內文化數據走出去,也包括與中國文化企業相關的數據從海外回流國內。目前,我們初步建立了以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等國內跨境數據流動的法律法規體系,在促進數據安全便捷流動、助力互聯網平臺接軌國際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就文化數據跨境而言,還存在管理規則針對性不足、企業合規不確定性較高以及文化數據“只出不回”等問題。文化數據兼具內容屬性、商業價值與國際傳播功能。“十五五”時期應進一步加強文化數據跨境流動便利化的系統性制度設計,做到高效利用與安全可控并重,為數字文化出海提供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一是構建分層分類、規則清晰的文化數據跨境流動制度體系。在現有數據出境負面清單制度框架下,細化文化數據的分類標準和風險等級,明確不同類型文化數據的跨境流動路徑和合規要求。重點區分內容制作類數據、運營行為類數據、算法訓練類數據和商業敏感類數據等類別,對風險相對較低的音視頻素材、模型文件、腳本等制作類數據應探索更為便利的跨境流動安排。通過形成清晰、可操作的制度指引,減少企業對文化數據跨境合規邊界的理解成本,增強制度可預期性。
二是探索“正面操作導引+負面清單管理”,建立健全合規指導機制。以游戲為例,“正面操作指引”既包括保障核心功能的用戶數據、全球運營與技術維護數據、市場推廣與商業分析數據、電子競技與直播數據等,也包括助力“引進來”的本地化所需數據,如為引進境外優秀游戲、視頻進行本地化翻譯、文化適配所需傳輸的文本、美術資源、非個人身份相關的配置文件等。“負面清單”包括涉及國家文化安全的數據,核心數字資產與關鍵算法,超出正常運營需求的個人敏感信息的大規模傳輸等。
三是探索建立“可出、可回、可控”的文化數據流動機制。在現有數據出境制度基礎上,明確在滿足安全評估和合規要求前提下,部分文化數據可回流用于內容優化、產品迭代和算法訓練。可通過建立文化數據回流白名單機制,明確可回流的數據類型、使用場景和技術要求。通過全過程留痕和可審計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可探索實行備案制或簡化程序,提高數據回流效率。
四是探索文化數據離岸加工和隔離監管的制度創新路徑。文化數據跨境流動中,不少場景并不以進入境內市場為目的,而是服務于跨境協同制作和國際交付。可借鑒保稅加工和離岸業務管理經驗,探索設立文化數據離岸加工和隔離監管機制。在特定區域或平臺內,通過技術隔離、專用網絡和安全審計等方式,實現文化數據在境內加工處理。明確離岸加工模式下的數據管理、知識產權歸屬和責任邊界,確保監管可控、權責清晰,避免潛在風險。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祁述裕)
原標題:《祁述裕:“十五五”何以推動文化建設數智化賦能、信息化轉型》
欄目主編:王珍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蘇唯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藝術學重大項目“擴大開放背景下統籌國內國際文化市場的體制機制研究”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5ZD17)
來源:作者:祁述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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