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女子劉某是一名資深的戶外游泳漂流愛好者,長期在長江中游泳訓練,早在2005年6月,她就曾成功橫渡瓊州海峽,當時的新聞報道稱其為“重慶橫渡瓊州海峽的第一人”。去年7月,重慶市主城長江和嘉陵江水流大漲,劉某仍與同樣愛好漂流的華某相約去長江漂流,后二人在漂流時分散,華某上岸聯系劉某無果遂報警,一個多月后,劉某的尸體才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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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女子劉某生前漂流畫面
劉某的家屬隨后將華某告上法庭,認為華某對劉某的溺亡存在過錯,要求華某賠償各類損失近百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駁回劉某家屬訴訟請求,劉某家屬不服提出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二審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劉某家屬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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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起訴同伴索賠近百萬,終審被駁回 資料圖
與人相約長江漂流溺亡
家屬索賠漂流同伴近百萬
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審時,一審法院曾認定,逝者劉某系戶外游泳漂流愛好者,長期在長江中游泳訓練,2005年6月其成功橫渡瓊州海峽,新聞報道稱其為“重慶橫渡瓊州海峽的第一人”。此外,劉某還系“追波逐流漂流”微信群群主,多次在群中發出群公告,其中一條為:“參加群約伴漂流往返交通途中和漂流活動中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同游泳友有義務組織救援,但對事故造成的身體損害乃至不可逆的永久性身體損傷、后遺癥等,以及事件伴隨的經濟損失,約伴之間和群平臺均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2024年7月,重慶市主城長江和嘉陵江水流大漲,曾有群友在“追波逐流漂流群”里發布鏈接,表示重慶最近漲水,但劉某后回復“只要不被拉起來都是直接無視”。
2024年7月11日,華某通過微信聯系劉某相約漂流,第二天兩人下水漂流,漂流一段時間后,因為水流湍急,華某就漸漸與劉某拉開了距離,華某看不到劉某后,提前上岸后通過微信給劉某發消息“起水后盡快回復個信息”,后華某撥打劉某手機,劉某手機處于關機狀態,華某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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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長期在長江中游泳訓練 資料圖
約一個月后,劉某的尸體于2024年8月13日在重慶市長壽區衛東碼頭長江水域被發現,并于發現第二天火化。
劉某的家屬隨后將華某訴至法院,認為華某是這次漂流的提議人、邀約者、組織者,此外認為華某在確定漂流線路上存在重大過失,并向華某索賠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近百萬元。
一審法院:
溺亡者生前參與活動屬“自甘風險”范疇
一審法院認為,在生活中,翼裝飛行、山地自行車速降、戶外游泳漂流等高危活動,因其獨特的挑戰性和刺激性,吸引著不少追求冒險與挑戰的人參與,然而這些活動伴隨著較高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法條規定確定了“自甘風險”的原則,明確了在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中,責任認定的基本準則。“自甘風險”的原則既尊重了個體參與高危活動、追求冒險刺激的自由,又強調了各方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維護了社會秩序與公平。這促使人們在追求個人興趣時,充分考量自身能力與風險,也督促活動組織者、場地管理者等積極履行職責,保障活動安全進行。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第一,華某在本次戶外游泳漂流中是否存在過錯。第二,劉某參與戶外游泳漂流活動是否符合“自甘風險”的規則。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在長江河道內游泳漂流系極具危險的戶外活動,劉某長期組織并參與該項戶外活動,還成立“追波逐流漂流群”,多次邀約組織戶外游泳漂流活動。事發前幾日,劉某頻繁參與該活動,華某雖于2024年7月11日聯系劉某第二天進行漂流活動,然該溝通系基于劉某長期頻繁參與游泳漂流活動的基礎上發出,該溝通視為華某欲參與劉某的游泳漂流活動更為恰當,不應視為華某的主動邀約。
在溝通漂流路線時,劉某僅提出魚嘴不好收水、走熟悉路線,華某提出解決方案后,劉某也未再提出異議,結合劉某長期組織參與戶外游泳漂流活動的身份,應視為其對相應的風險有明確的認知,依然積極參與,相應的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
其次,華某與劉某漂流時,當劉某離開華某視線后,華某在不知曉劉某具體狀態下,及時上岸通過微信電話試圖與劉某聯系,并報警,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長江江面在洪峰期寬達幾十米,水流湍急,劉某脫離華某視線后,華某無從救助,劉某家屬認為華某未盡到及時救助的義務的觀點,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針對爭議焦點二,一審法院認為,劉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本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劉某長期組織并參與戶外游泳漂流活動,其作為“追波逐流漂流群”群主多次在微信群告知該戶外活動具一定程度的風險性,在群公告或接龍中發出免責聲明,表明其明知野外漂流游泳具有天然的風險。事發當天,有群友在“追波逐流漂流群”發布鏈接,表示重慶最近漲水,重慶水警強化汛期安全防范,劉某回復道“只要不被拉起來都是直接無視”,說明其系自愿且積極參與該次游泳漂流活動,屬“自甘風險”的范疇。劉某在該次游泳漂流活動中未能充分預估可能面臨的風險,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應有的審慎注意義務,導致溺亡的悲劇發生,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駁回了劉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華某并非組織者,屬相互向對方發出邀約
一審判決后,劉某家屬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劉某家屬上訴稱,華某作為活動的組織者,依法負有保障活動安全的義務,其未盡到該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在華某存在如此重大過失的情形下,一審未判決其對劉某的死亡承擔任何責任,有失公正。
二審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華某并非活動的組織者。首先,從活動性質看,該活動并非營利性的商業活動,也并非多人參加的群眾性活動,而是華某和劉某二人出于共同愛好一起活動。其次,從邀約過程看,從微信聊天記錄可知,事發前一天,華某邀約劉某第二天共同進行戶外游泳,劉某當天未回應。第二天,劉某又詢問華某當天是否休息,隨后二人通過電話確定當天戶外游泳的相關事宜。可見,雙方都有在2024年7月12日進行戶外游泳的意愿,并相互向對方發出了邀約。
此外,二審法院也解釋了本案中,劉某的行為為何屬于“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范疇。二審法院認為,在多重危險交織下,劉某溺水死亡,且無證據證明系他人造成,只能歸因于戶外游泳漂流活動的固有風險。
二審法院同時指出,雖然華某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其和劉某在長江漲水期仍然前往長江中游泳的行為不值得提倡。劉某的悲劇提醒人們從事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休閑活動時,既要有“自信人生二百年,會當水擊三千里”的勇氣和自信,也要認識到“吾在于天地之間,猶小石小木之在大山也”,人類在大自然面前是渺小的,需對大自然“存畏懼”,切不可以生命為代價去挑戰自然。
二審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劉某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陳哲雅
編輯郭宇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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