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員工在公司宿舍吃早餐突發疾病死亡
能否認定為工傷?
近日,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
工傷保險待遇資格認定行政案件
案情回顧
高某是一家煤礦公司的井下掘進、維修人員。2025年3月12日,高某等3名維修人員接到公司通知春節假期結束后返崗,后入住公司職工宿舍。
3月13日,高某下井維修巷道,當日15時30分出井休息。次日6時許,高某在宿舍吃早餐時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心肌梗死。
事后,煤礦公司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局審查后認為,高某在宿舍吃早餐時突發疾病,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高某家屬不服,訴至建始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高某的死亡是否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從工作場所來看——
高某的工作崗位為井下,明確工作場所是礦井作業區,而其突發疾病并死亡的地點是公司職工宿舍,并非工作場所,也不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從工作時間來看——
公司年初開工僅通知3名維修人員返崗,可見維修工作量有限,且公司未對員工上下班時間嚴格管控,高某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的時段屬于正常休息時間,并非工作時間或工作時間的延伸。
從行為性質來看——
高某在宿舍吃早餐的行為屬于個人日常生活范疇,并非從事與本職工作相關的預備性工作。
綜上,法院認為,高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不滿足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條件,法院據此判決駁回高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高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確立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工”要素,是工傷認定的核心標準,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三者相輔相成。
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關于“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仍以“工作原因”為前提,且限定于“事故傷害”范疇,不能擴大適用至突發疾病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將工傷保險的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其他情形,是對勞動者的側重保護。
“視同工傷”將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三工”要素予以擴大,但必須滿足“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關鍵要素,對這兩個要素的理解應當結合職工的工作性質、崗位職責等情況綜合考量,且不能背離與工作有關這一主題,同時還應兼顧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不能無限制、無原則擴大。
本案通過明確工傷認定的法定邊界,引導勞動者明晰自身權益保護范圍,也提醒用人單位規范用工管理,明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等核心要素,通過完善管理制度、履行告知義務等方式,防范用工風險,共同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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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
編輯: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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