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的職場環境中,勞動合同的簽訂是保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權益的重要依據。而其中,試用期的約定常常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網友咨詢:
勞動合同中必須要約定試用期?
高楓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并非必須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約定試用期。這意味著,是否約定試用期,完全取決于雙方的意愿。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設置試用期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崗位要求,降低用工風險。對于勞動者來說,試用期也是一個了解公司文化、工作環境以及自身是否適合這份工作的機會。
并非所有勞動合同都能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由于其工作任務明確且相對短期,任務完成合同即終止,無需約定試用期。另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也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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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楓律師補充: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高楓律師
遼寧奉仁(營口)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專注勞動爭議、工傷賠償、交通肇事、債權債務等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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