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廣大被征收人都知道,雙方就補償事宜達成書面的補償安置協議時,無論是被征收人還是征收方都需要按照雙方約定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征收方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房屋價值的補償款,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或者是提供安置房,而被征收人也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任何人對已經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都不能反悔。
如果有一方沒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那么另一方則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過,凱諾律師需要在這里提醒大家,對被征收人來說,并不是所有補償安置協議都不能反悔,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情況下,如果存在以下四種情況,那么即使簽了協議,也是可以反悔的,即被征收人也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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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違背被征收人真實意思
我們都知道,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應當是建立在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也就是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沒有意見,愿意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達成協議,對于在種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原則上就不能反悔。
但具體到實踐中,極個別的被征收人可能會對補償不滿意,從而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可有的征收方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協議后,往往會為了盡快讓被征收人搬遷,推進征收工作,聯合村委會或者是拆遷單位人員,強迫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有的甚至會直接讓村委會工作人員,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模仿被征收人筆跡,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
那么村委會模仿村民筆跡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已經是違背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了,所以按照法律法規中的規定,該份協議原則上來說是不合法的。
也就是說,村委會工作人員替村民簽訂協議之后,如果沒有得到被征地農民的認可或是承認,那么該協議原則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此時被征地農民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協議,或是確認該協議無效。
二、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
簽訂補償協議應當是在自愿的情形下,這也是我們一直在強調的。但是實踐中,有的征收方在被征收人遲遲不愿意簽訂協議的情況下,為了能按時完成征收工作,拿到土地推進征收,往往會以各種方法,強迫被征收人簽字,比如說,“你再不簽訂協議,就強制拆除房屋“,”你再不交出土地,連現在的補償也就沒有了“,又或者是,”只要你簽訂了協議,就給你比別人多的補償“...
有的被征收人面對威脅往往會不知所措,害怕一分錢也拿不到,就簽訂了協議,但事實上,征收方的這種行為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所以,這里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在征收方威逼利誘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被征收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或是確認協議無效。
三、簽訂后又擅自修改的協議
一般來說,雙方簽訂補償協議之后,無論是征收方還是被征收人均不可以在協議里再修修改改,均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但實踐中,有的征收方通常會以各種理由將協議原件拿回去,然后自己再進行修改,降低被征收人的補償,然后再給被征收人送回來,那么這很顯然,這是不合法的,而且就算已經被征收人簽了字,對于這樣的行為,對于這樣的協議,被征收人也是有權向法院起訴確認該協議無效或是撤銷的。
四、安置協議存在重大的不公平、不合理
除此以外,補償協議中的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不公平的,比如補償明顯無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甚至還有可能越拆越窮的,那么這樣的協議,原則上也是不合法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征收方實施征收,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所以,在補償不合理、不公平,存在重大誤解時,被征收人則是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針對該補償安置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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