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丈夫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戀人”,這筆錢能要回來嗎?近日,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法院明確表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獲贈方需全額返還。
2025年7月,1990年出生的周某在棋牌室結識了1972年出生的王某偉。王某偉自稱已經離異,并隨后與周某確立了戀愛關系。為了表達“誠意”,同年8月20日,王某偉支付25012元為周某購買了一只黃金手鐲。
然而,沒過幾天,王某偉的妻子翟某清便通過電話找到了周某。此時周某才得知,王某偉并未離婚,兩人僅是分居。隨后,妻子翟某清將周某起訴至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法院,稱購買金鐲子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其返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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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網截圖
庭審中,周某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她并不知道王某偉用夫妻共同財產買了金鐲子,王某偉的不道德行為也給自己造成了名譽損失。她認為,王某偉也應該承擔返還翟某清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也就是金鐲子一半的份額12506元。
庭審上,王某偉則表示:“我不承擔,那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媳婦要我就往回要,我支持我媳婦。”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某偉與翟某清系夫妻關系,王某偉與周某存在婚外戀情,王某偉于2025年8月20日給周某購買了一只黃金手鐲,價格25012元。法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王某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贈與周某財物,兩人關系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該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翟某清有權要求周某返還。
同時,周某在庭審中稱“鐲子已經丟了”,故翟某清要求返還黃金手鐲25012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周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錦州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因違反忠實義務(如重婚、同居等目的)擅自處分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無效的,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上訴人周某對被上訴人王某偉為其購買金手鐲的事實認可,一審法院認為周某與王某偉的關系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該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應而無效并無不當。周某在不愿意返還手鐲原物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按購買時價格返還對價的判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周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2026年1月13日,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周某須限期返還25012元,并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
(來源:極目新聞)
延伸閱讀
“飛行員舉報情人詐騙700余萬案”一審宣判:被告人獲刑12年 家屬稱將上訴
從萬米高空寫下的情書,到以“一般朋友”報案,這段關系背后的金錢糾葛,日前有了新進展。
2026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屬收到了法院送達的判決書。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此前,紅星新聞曾報道了這起由特殊關系衍生的詐騙案件,引發(f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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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詐騙罪獲刑12年,圖為法槌(資料圖/圖據圖蟲創(chuàng)意)
案件回顧:
從“萬米高空情書”到以“一般朋友”報案
這起案件的時間線可追溯至十余年前:2012年前后,時年40歲的馬某某在哈爾濱結識剛上大學的李某某,此后二人維持親密關系 —— 馬某某曾在2015年萬米高空為李某某寫情書,稱“天天要電話要微信,感覺自己很年輕”;李某某則曾為馬某某購買手機、蘋果手表,提供1萬美元旅游現金。
銀行流水顯示,2018年11月至2023年3月,馬某某累計向李某某轉款700余萬元,李某某同期轉回超120萬元,資金多用于共同生活、女裝店投資等。
約2023年4月雙方矛盾爆發(fā),馬某某指控李某某欠700多萬,李某某出具249萬元借條后,馬某某兩次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又撤訴,最終于2024年6月以“被普通朋友詐騙”報案。
一審判決:
認定虛構換匯騙錢,涉案金額220余萬
據判決書內容,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馬某某結識后,以可以購買茅臺酒、代為換匯等事由,雙方間多次頻繁往來大額資金。其間,被告人李某某為騙取被害人馬某某錢款,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多次騙取被害人馬某某共計人民幣220余萬元,除部分錢款用于換匯及于案發(fā)前歸還外,其余錢款用于個人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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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該案的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某某辯稱其不構成詐騙罪,其與馬某某系男女朋友關系,否認以換匯、審計好處費及律師費為由騙取馬某某錢款。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某某不構成詐騙罪,其被馬某某長期包養(yǎng),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某某以換匯、審計好處費及律師費為由騙取馬某某錢款。
經法院審理查明,馬某某向李某某轉賬200余萬元。李某某將其中40萬余元用于換匯及案發(fā)前歸還,其余用于個人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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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部分)
根據判決書,法院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集中在兩方面:
其一,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李某某得知被害人馬某某(飛行員)需要美元用于泰國購房,謊稱有換匯渠道騙取錢款,這期間馬某某累計轉賬200余萬元。為掩蓋未實際換匯的事實,李某某不僅謊稱錢款已通過第三方公司處理,還使用微信小號假扮第三方公司財務 “cici”與馬某某聯系,進一步騙取信任。
其二,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李某某又以“第三方公司換匯失敗需通過訴訟解決”為由,虛構需支付審計好處費、律師訴訟費等,再騙取馬某某30余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相關證人證言及客觀證據能夠證實其詐騙犯罪行為。
判決書顯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辯稱,雙方系男女朋友關系,李某某被長期包養(yǎng),相關錢款往來不構成詐騙。法院認為該意見與查證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對于一審判決,李某某的辯護人從程序與實體層面均提出提意見,認為變更起訴金額沒有書面變更指控的文書、還有關鍵事實遺漏等。目前,李某某家屬明確表示將提起上訴,該案后續(xù)的二審進展仍待關注。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張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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