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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整理︱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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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觀點】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不降低勞動報酬的情況下,可以對員工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本案中調整工作崗位的行為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也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調整后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屬于公司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行為。員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粵民申1464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葛某,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富順縣。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富順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肇慶高新區區一層。
法定代表人:江某。
再審申請人葛某、張某因與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粵12民終19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爭議焦點為再審申請人葛某、張某訴請被申請人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應否得到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不降低葛某、張某勞動報酬的情況下,可以對員工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本案中調整葛某、張某工作崗位的行為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也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調整后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屬于某公司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葛某、張某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支持他們提出經濟補償金的主張,并無不當。二審判決已作充分闡述,本院予以認可,不再贅述。
葛某、張某申請再審所提理由及其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本院不予采納。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適當。葛某、張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葛某、張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吳銘澤
審判員:李 磊
審判員:劉智敏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鐘 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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