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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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民事、行政案件審理時,當事人為證明訴訟主張、查清案件關鍵事實,常會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如傷殘等級、文書真偽、財產價值評估等)。
那么,哪些情形,法院可不批準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如有異議如何維權?
一、合法情形:法院不批準鑒定,有明確法定依據(常見9類)
1. 鑒定事項不屬專門性問題,可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推定;
2. 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
3. 屬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或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直接查明;
4. 涉及當事人責任劃分、法律適用問題(該類問題由法院直接認定,無需鑒定);
5. 申請測謊(測謊結果不能作為法定證據,法院不予批準);
6. 鑒定技術和方法爭議較大、無科學可靠性;
7. 未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
8. 拒不預交鑒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鑒定材料;9. 其他不適宜委托鑒定的情形。
二、核心救濟路徑:法院違法不批準鑒定,當事人該怎么做?
若當事人認為法院不批準鑒定的行為違法,可通過3條合法路徑救濟:
1. 當庭提出異議并記錄在案:庭審中,針對法院駁回鑒定申請的決定,當庭提出書面異議,詳細說明鑒定的必要性、法院駁回的違法之處,要求書記員將異議內容記入庭審筆錄,為后續救濟留存證據。
2. 申請復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法院不受理鑒定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提交書面復議申請,針對性反駁法院駁回理由,佐證鑒定的必要性。
3. 上訴或申請再審:一審法院違法駁回鑒定申請的,當事人可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決定、指令一審法院準許鑒定;若案件已生效,可將“法院違法不批準鑒定”作為再審理由,申請再審,糾正程序錯誤。
周軍律師提醒,法院對鑒定申請的審查,核心是“必要性、合法性”,合法駁回是規范行使審判權,違法駁回則需糾正。當事人既要尊重法院裁判,也要學會維護自身合法舉證權利,精準判斷、依法救濟,才能最大化保障自身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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