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詞條“曝金晨肇事逃逸”登上熱搜,持續引發關注。 2月7日,南都N視頻記者注意到,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布了針對該起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結果。行政處罰決定書稱,金某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決定給予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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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被處罰對象金某,駕駛證號3701************28,準駕車型:C1,于2025年03月16日15時07分駕駛滬FE**95號小型汽車在紹興市柯橋區湖塘街道嶺下村公交車站附近實施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給予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為,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該決定書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南都此前報道,1月30日,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通報,2025年3月16日,金晨駕駛滬F牌照黑色越野車,途經柯橋湖塘街道一路段時,為避讓路上竄行犬只發生單車事故。事故發生后,金晨因臉部受傷急于就診,在他人陪同下打車離開。經調查,同行人事后未向保險公司實際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
同日,金晨發文致歉稱,2025年3月16日,她和經紀人及助理三人租車在外游玩,車輛由她駕駛。行車途中,其為躲避路上躥出的小狗,緊急拐彎時撞向路邊的警示牌及房屋圍墻。“損失由我本人全額承擔,相關賠付已于2025年4月完成。”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付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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