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6日出版的人民公安報第7版以“犯罪團伙無證生產跨區銷售 可疑貨車背后驚現假煙制銷鏈條”為題,對我省南陽市唐河縣經偵大隊偵辦的一起假煙案件進行專題報道,具體內容如下:
犯罪團伙無證生產跨區銷售
可疑貨車背后驚現假煙制銷鏈條
1月21日,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制售假煙的李某、楊某等犯罪嫌疑人公開審理,作出一審判決,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時間回到2025年8月,唐河縣公安局聯合煙草部門,摧毀一個“無證生產、跨區銷售”的假煙制銷鏈條,共端掉7個制造和倉儲窩點,抓獲犯罪嫌疑人27名,查獲煙草制品生產設備7套以及大量煙用絲束、濾嘴棒、空煙管等原材料,涉案金額近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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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制假售假線索
2025年年初,唐河縣公安局民警以及煙草部門工作人員在聯合走訪中獲取到一條重要線索,稱有運輸假冒煙草制品的車輛途經唐河向外地銷售。
然而線索信息有限,查證困難。唐河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王金俊等人根據線索來源開展走訪偵查,發現一輛可疑貨車。貨車的出發地位于內鄉縣某加油站附近,民警初步判斷該加油站附近設有生產或者倉儲窩點。
為迅速偵破該起案件,唐河縣公安局在南陽市公安局的支持下,迅速成立專案組循線追蹤,于2025年4月查清了位于內鄉縣的3個制假窩點和位于該加油站附近的倉儲窩點。
2025年4月16日,專案組在4個窩點同步收網,在內鄉縣湍東鎮五里堡村某公司院內搗毀生產煙用絲束的制假窩點;在內鄉縣某物流園搗毀生產煙用濾嘴棒的制假窩點;在內鄉縣大橋鄉某住戶家搗毀生產空煙管的制假窩點以及倉儲窩點,共抓獲包含李某在內的犯罪嫌疑人13名,查獲煙用絲束生產設備1套、濾嘴棒生產設備2套、空煙管生產設備1套、煙用絲束4000余千克、濾嘴棒161.9萬支、空煙管2.84萬支以及大量原材料,涉案金額2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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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到達制假現場時,制假設備仍在工作中。”據唐河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教導員常克久介紹,這些制假窩點都是“人歇機器不歇”的制假狀態。
乘勝追擊搗毀窩點
李某到案后,對于制假設備以及原材料來源閉口不提,僅簡單介紹稱提供原材料的“上線”微信名字為“太陽”,僅到過內鄉一次,且微信好友早已被刪除。
再次面對偵查困境,辦案民警王金俊轉換工作思路,通過分析研判發現了“太陽”微信號,并循線追蹤到“太陽”微信號實際使用人系新鄉市的程某,而程某名下有一輛貨車于2024年7月以來多次往返于內鄉和新鄉。案情逐漸明朗后,辦案民警圍繞程某開展偵查,發現其分別在不同地方制造假冒的煙用絲束、濾嘴棒,并送往另外一處倉庫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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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宜遲。2025年8月6日,辦案民警在程某家中搗毀煙用絲束生產窩點,在長垣市丁欒鎮搗毀濾嘴棒生產窩點以及一處倉儲窩點,共抓獲犯罪嫌疑人7名,當場查獲煙用生產絲束1套、濾嘴棒生產設備1套、煙用濾嘴棒500余萬支以及大量原材料。經過查證,程某自2024年年初開始制銷假冒煙用絲束以及生產廢料共計200余萬元,銷售不同型號的濾嘴棒一批,涉案金額200余萬元。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此類案件的生產、倉儲、銷售等各環節都具有高度的隱蔽性,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意識較強。”民警王金俊告訴記者。經查,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曾是一名汽車行業的銷售經理,了解到制售假煙產品能夠快速牟利后,便于2024年6月以來分別和不同人合伙在網上購買機器,到不同地點生產不同產品,大肆開展制售假煙違法犯罪活動。
李某將制假窩點設立在鄉村偏僻處,和楊某租賃某物流園倉庫,雇傭鄭某、趙某、朱某、王某等人生產濾嘴棒;和王某、徐某闖、徐某新、徐某運合伙,租賃內鄉縣大橋鄉某處;雇傭陳某、徐某、王某等人生產空煙管;和鄒某等人合伙,在內鄉縣湍東鎮某公司院內雇傭工人生產煙用絲束。而銷售則由李某在網上聯系,少量貨物以快遞貨到付款的方式運送,而大宗交易則由李某安排一輛轎車提前探路,確認安全后再由貨車拉至僻靜處以現金形式交貨,且交易后直接刪除相關聯系方式,試圖干擾或躲避警方偵查。而程某幾乎和李某一樣,均是在網上購買機械和原材料,加工后在網上用“暗語”聯系客戶,進行對外銷售。目前,該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等待法律的審判,案件仍在進一步深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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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經偵、南陽經偵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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