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多年來不斷有舉報人向各級金融監管及稅務部門舉報大廠回族自治縣同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安公司)及實控人郭某某高息放貸、收取砍頭息、偷逃巨額稅款、個人借用小貸公司通道放貸等違規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跟舉報人協商是否“可和解”。舉報人不同意和解后,監管部門給出的書面回復則稱上述反映的問題不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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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部門沒有要求舉報人提供證據性材料,就斷言舉報人舉報不實?”舉報人張雁清質疑道。
舉報與“可和解”
舉報人王棟提供的2024年10月28日,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大廠縣政府辦)向舉報人出具的【大政辦告知〔2024〕01號】告知已受理舉報。11月4日,大廠縣政府辦負責金融監管的李某告知舉報人,“我們受理的是信訪件,不是案件,可和解。如涉及案件,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們是舉報同安公司和郭某某在金融業務經營過程中的違規違法具體事實,應該不存在‘可和解’一說。金融監管部門經過初步核查,如同安公司和郭某某涉違規,可進行職權范圍內的相應處罰;如涉及違法犯罪,應移交有權機構處理;如我們舉報不實,同樣應該給予我們以處罰。實名舉報,不能這樣一句沒有說服力的‘不屬實’而了之。”針對大廠回族自治縣金融監管部門的處理意見,王棟表示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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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廠縣政府辦給舉報人的《告知書》(受訪人供圖)
記者注意到,大廠縣金融監管部門的上述回復未涉及舉報人提供的證據認定和細節調查。
據了解,舉報人李志軍舉報同安公司及郭某某的舉報材料,2024年12月2日,大廠縣政府辦出具了受理通知;12月10日,大廠縣政府辦給予“不屬實”的《處理意見書》,并附上相關單位的“情況說明”。記者同樣沒有見到,金融監管部門對舉報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復查核查的具體細節及數據解釋。
2026年1月29日,記者嘗試聯系大廠縣政府辦負責金融監管事項的李某,欲了解該辦的具體調查過程,打電話未接,發信息未回。
高息與“砍頭息”
記者梳理了多份同安公司及其實控人郭某某同當事人的訴訟判決文書,同安公司及其實控人郭某某出示的貸款合同月息為1.44%。而同期國家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年利息為14.4%(記者注:不同時期略有變動),換算成月息也就是1.2%,而不是1.44%的月息。
如按照同安公司及其實控人郭某某與借款人的合同約定,月息是1.44%,換算成年利息則是17.28%,遠超國家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年利息14.4%的規定標準。
據業內人士透露,小額貸款公司相對應的貸款合同都應該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同安公司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的利息應該是年息14.4%,如果備案的利息是月息1.44%,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要求在金融監管部門這里則無法通過。然而,舉報人提供給記者的諸多利息結算單卻顯示同安公司及實控人郭某某賬面收取月利息皆是1.44%或以上,這與其訴訟請求基本一致。記者發現,金融監管部門面對舉報沒有發現同安公司和郭某某這一“違規”收息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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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60萬元和3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后貸款本金流水(受訪人供圖)
舉報人提供給記者的諸多貸款結息單中,部分貸款結息單右上角有另一組數據。舉報人稱這右上角數據為同安公司經理楊某某親書,是借款人實際支付的利息。粗略計算一下,結算單右上角數據對應的貸款額的月利息是3.12%,遠超相關規定。
舉報人張天河向記者出示了一組銀行流水,2011年10月29日一筆合同借款30萬元,實際到賬貸款本金27.028萬元;同年11月27日一筆60萬元借款,實際到賬貸款本金54.56萬元。張天河證實,30萬元一筆借款合同期限是3個月,按照月息3.30%計算,三個月利息是29700元,實際扣息29720元,多扣砍頭息20元;60萬元一筆借款合同期限是3個月,按照月息3.00%計算,三個月利息是54000元,實際扣息54400元,多扣400元砍頭息。“預先被扣除的款項,是利息,也就是‘砍頭息’。”張天河稱。
無票收息與“偷逃稅”
記者聯系了10多位在同安公司及其實控人郭某某手上貸款的客戶,皆反映同安公司及其實控人郭某某基本都是現金收息,只給合同約定的利息收據,超額部分不給收據,且從來沒有出具過收取利息的發票。
張雁清告訴記者,“同安公司和郭某某個人每年放貸超過30億元,收取現金利息超10億元。其中郭某某通過同安公司貸款通道發放貸款超過公司正常貸款業務總額,利息全部是現金收取。郭某某個人18年來,收取現金利息超過100億元。”
記者注意到,眾多舉報人皆無法提供跟同安公司或郭某某簽訂的貸款原始合同,部分能提供貸款合同的也是訴訟過程中在法院復制的合同。李志軍告訴記者,在同安公司或郭某某處貸款,簽訂合同后經辦人楊某某都將合同收回,不給借款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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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息單收據文字和右上角數字疑為一人所寫(受訪人供圖)
據此,多位舉報人曾向稅務部門舉報。大廠縣政府辦回復中稱,“已將涉稅問題移交給稅務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大廠回族自治縣稅務局于2024年11月13日回復稱,“對兩被舉報人(同安公司和郭某某)的管轄權問題進行了請示,其中同安公司管轄權屬于我局;但郭某某為自然人,且郭某某戶籍所在地為三河市,長期居住地也為三河市,被舉報人郭某某偷逃稅款問題是否應由我局管轄尚未明確,相關領導表示需要請示相關政策科室后,再確定郭某某個人偷逃稅問題是否屬于我局管轄。”
“該回復已過去14個月了,國家稅務總局大廠回族自治縣稅務局既沒有查證同安公司是否偷逃稅款,也沒有回復舉報人確認郭某某個人涉稅管轄權問題。”舉報人張天河說。
據張雁清介紹,國家稅務總局廊坊市稅務局工作人員2025年3月6日告訴舉報人,該案已于2月份立案,目前正在走程序。5月16日,主管該案件的負責人告訴我們,郭某某的銀行流水巨大。后相關人員及該負責人不再見舉報人,6月18日后干脆聯系不上。
蹊蹺的是,就在舉報人舉報不斷的情況下,同安公司被評為大廠縣“2024年度A級納稅人”。2026年1月29日,針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記者致電國家稅務總局廊坊市稅務局稽查局,電話無人接聽。
違規違法與“嚴監管”
李志軍提供給記者多份同安公司和郭某某跟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的法院卷宗復制件。多份貸款合同顯示,同安公司和郭某某疑似存在向域外不特定人群放貸,單筆貸款超限額,非公司資金主體通過同安公司放貸等問題。
2012年8月3日,河北省小額貸款公司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關于調整小額貸款公司單一客戶貸款比例的通知》(冀貸聯辦通知〔2012〕6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3%,單筆貸款額不得超過50萬元。”多份貸款合同和舉報人銀行流水皆顯示,同安公司有多筆貸款額度遠超《通知》的限額。
而多份貸款合同、舉報人銀行流水及貸款利息結息單亦顯示,郭某某個人放貸額度超過同安公司放貸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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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張結息單顯示月息為1.44%(受訪人供圖)
《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兩高,2019年12月21日)則明確規定,個人2年內10次以上向不特定人員放貸,個人資金借用小貸公司通道對外放貸,皆觸犯刑律,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據記者從舉報人提供的現有舉報材料統計,同安公司存在向域外不特定人群發放貸款,且數額巨大;郭某某亦長期存在利用自己是小貸公司實控人身份放貸,數額超過自己控制的公司放貸額。
資料顯示,同安公司注冊資金5000萬元。按照72%貸款發放標準限額,核算下來其年放貸額度僅為3600萬元,與實際放貸數額差異巨大。
同安公司和郭某某跨區域放貸、收取砍頭息、高息放貸、偷逃稅款的諸多問題,多年來已有多人實名舉報。記者了解到,大廠縣金融監管部門始終沒有給舉報人明確的解釋,嚴監管似乎進入了“盲區”。注:應舉報人要求,本文凡涉舉報人姓名的均使用化名。
【注:應舉報人要求,本文凡涉舉報人姓名的均使用化名。】
原標題《河北大廠同安公司及實控人被舉報高息放貸偷逃稅款 監管:可和解》
來源:張建濤/微信公眾號“經緯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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