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案例,一名9旬老人因900多萬元與兒子和過世兒媳的姐姐對簿公堂。
91歲的老人呂老太,因年事已高、行動不便,難以獨立管理財產,于2018年至2021年期間,陸續將900余萬元畢生積蓄(含出售北京房產所得的賣房款)轉賬至兒子呂某的銀行賬戶,委托其代為保管。呂某與喬某乙系夫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該款項用于償還夫妻共同房產貸款、支付家庭日常開支及房屋裝修等共同生活用途。
2022年7月,呂老太的兒媳喬某乙因病去世,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將名下房產50%產權份額、300余萬元銀行存款由姐姐喬某甲繼承,其余財產歸丈夫呂某。2024年,呂老太發現委托兒子呂某保管的900余萬元已被挪作他用,認為該筆款項性質為自己給兒子的借款,遂以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為由起訴兒子呂某、兒媳的姐姐喬某甲,要求呂某全額償還,喬某甲在繼承喬某乙遺產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喬某甲則抗辯款項系對呂老太對呂某的贈與,自己無需擔責。
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審理后作出認定:該款項無借據及借貸合意證明,不構成借款關系;呂老太及其子呂某均否認款項系贈與,大額養老款推定贈與有違公平,故該款項也不屬贈與;結合老人客觀情況、母子關系及資金用途,認定雙方存在委托保管的合意,成立保管合同關系。因款項實際被用于呂某夫妻共同生活,屬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最終判決呂某償還母親呂老太900余萬元;喬某甲在繼承喬某乙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對應的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在家庭生活中,老年人因行動不便或信任委托子女代管養老資金,是親情間常見的互助模式。然而,由于事前未明確資金性質與使用規則,這種“口頭托付”常因后續爭議演變為法律糾紛。
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關鍵在于厘清資金性質,需結合雙方意思表示、財產來源、交易習慣及公平原則,對“借貸”“贈與”“委托保管”三種可能的法律關系進行區分。主張借貸關系成立,需提供借條等債權憑證或借貸合意證明。贈與關系的成立需贈與人作出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且該意思表示不違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則。而“保管”關系則是老年人代管場景的常見情形——當老年人因年事已高、行動不便委托子女管理資金,且無相反證據(如贈與或借款協議)時,應優先認定為保管,保管人需返還剩余款項。若子女將代管資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償還共同房貸、支付家庭日常開支),該支出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配偶需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來源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 陳伊
審核 羅祎 王晨郁
校對 楊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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