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戀人”,這筆錢能要回來嗎?近日,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法院明確表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獲贈方需全額返還。
2025年7月,1990年出生的周某在棋牌室結識了1972年出生的王某偉。王某偉自稱已經離異,并隨后與周某確立了戀愛關系。為了表達“誠意”,同年8月20日,王某偉支付25012元為周某購買了一只黃金手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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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沒過幾天,王某偉的妻子翟某清便通過電話找到了周某。此時周某才得知,王某偉并未離婚,兩人僅是分居。隨后,妻子翟某清將周某起訴至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法院,稱購買金鐲子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其返還款項。
庭審中,周某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她并不知道王某偉用夫妻共同財產買了金鐲子,王某偉的不道德行為也給自己造成了名譽損失。她認為,王某偉也應該承擔返還翟某清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也就是金鐲子一半的份額12506元。
庭審上,王某偉則表示:“我不承擔,那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媳婦要我就往回要,我支持我媳婦。”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某偉與翟某清系夫妻關系,王某偉與周某存在婚外戀情,王某偉于2025年8月20日給周某購買了一只黃金手鐲,價格25012元。法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王某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周某財物,兩人關系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該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翟某清有權要求周某返還。
同時,周某在庭審中稱“鐲子已經丟了”,故翟某清要求返還黃金手鐲25012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周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錦州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因違反忠實義務(如重婚、同居等目的)擅自處分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無效的,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上訴人周某對被上訴人王某偉為其購買金手鐲的事實認可,一審法院認為周某與王某偉的關系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該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應而無效并無不當。周某在不愿意返還手鐲原物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按購買時價格返還對價的判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周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2026年1月13日,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周某須限期返還25012元,并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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