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只能爬樓梯,門禁卡刷不開單元門,就因為欠了幾個月物業費?”相信不少業主都聽過類似的糟心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給所有物業公司和業主劃清了紅線:欠交物業費不能成為物業限制業主使用電梯、門禁的理由,這種“硬核催收”其實是違法行為!
案情并不復雜:張某是某小區業主,因未及時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直接停用了他的電梯及門禁權限。多次交涉無果后,張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復使用功能。法院審理后明確支持了張某的訴求,而物業公司在訴訟過程中也主動恢復了門禁系統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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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業主和物業都存在一個誤區:“業主欠物業費在先,物業限制使用在后,理所應當?”但法律早已給出明確答案,這兩個關鍵規定一定要劃重點: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雖然法條沒直接列舉“禁止使用電梯、門禁”,但法院在判決中明確,電梯、門禁是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業主正常生活必需的設施,限制其使用本質上與“停水停電”屬于同一性質的不當行為,超出了合理催收的邊界。
合法催收的正確姿勢:最高法在案例解讀中強調,業主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物業費,但即便業主違約,物業服務人也必須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維權。正確的催收流程應該是:先催告業主在合理期限內繳費,若業主仍不支付,物業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等方式追討,而不是采取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極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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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法律要禁止這種“以暴制暴”的催收方式?最高法給出的解釋很實在:物業服務人以限制門禁、電梯使用的方式催收,本質上是用債權(物業費)不當限制了業主的物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不僅沒有法律依據,還會讓原本的繳費糾紛升級為更大的矛盾——業主無法正常生活維權,物業可能面臨敗訴、賠償等法律責任,最終兩敗俱傷。
對于業主而言,也要明確:欠交物業費并非有理。如果對物業服務不滿,不能直接以拒交物業費對抗,正確的做法是保留物業服務不到位的證據,通過協商、投訴或訴訟等方式要求物業整改;無正當理由拖欠物業費,也可能面臨敗訴、支付違約金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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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典型案例的發布,不僅給物業公司敲響了警鐘——催收可以,但不能越界違法;也給業主提了個醒——繳費是義務,維權要理性。物業服務合同的本質是雙方的合意,物業提供合格服務,業主按時繳納費用,才能形成良性循環。
如果再遇到“欠物業費被禁電梯”“門禁被停”等情況,業主可以明確告知物業其行為違法,要求立即恢復使用;若協商無果,可向住建部門投訴或直接向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物業公司也該摒棄“極端催收”的思維,用合法合規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才能真正構建和諧的小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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