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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2年9月到2025年6月,圍繞一批涉案金額約5805萬元的紡織品質量爭議,買家Co-Operations Consulting(HK)Limited(以下簡稱:Co公司)與供貨方深圳市中光電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光電公司)之間所涉及的案件糾紛,先后經歷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國際商事仲裁、廣東省兩級法院審理以及財產保全損失訴訟等多個法律程序。
2026年1月,Co公司方面表示:“案件歷經國際貿易仲裁和兩級地方法院審理,結果并不一致。雖然相關判決均已作出,但我們將堅定申請再審。”
仲裁支持退賠,訴訟卻未獲兩級法院支持
判決書顯示,該案件源于2020年的一筆采購。Co公司通過第三方公司向中光電公司采購其生產并供貨的3000萬只一次性紡織品。
紡織品交付后,Co公司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隨后,Co公司以紡織品質量不合格為由,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2年9月,仲裁決認定涉案產品不合格,并支持Co公司返還部分貨款的請求。
在仲裁裁決進入執行階段后,因第三方公司無力清償,Co公司受讓其基于上述一次性紡織品相關《采購合同》對中光電公司享有的債權,并據此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請求中光電公司返還貨款并支付利息,涉案金額約5805萬元。
2024年9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Co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025年6月2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案件就此終審。
兩套合同并存,責任如何分配?
事實上,法院判決的關鍵,在于對合同關系的認定。
Co公司主張,其依據的是雙方最早簽署并實際履行的《采購合同》。該合同明確約定,“如紡織品存在質量問題,賣方應負責更換或退貨”。Co公司認為,雙方在交付全部紡織品與貨款后,開具發票過程中被稅務機關要求須要“明確記載紡織品的品牌及規格”而為配合開具發票再次簽署的《購銷合同》僅為開具發票之用,并非真實履行的合同文本;同時,雙方就質量問題產生爭議后,在溝通解決過程中,雙方自始的溝通郵件一直是在援引《采購合同》這一名稱與其合同編號,而從未提起過《購銷合同》這一名稱及其編號(注:《購銷合同》與《采購合同》的名稱、編號完全不同),且在包括一審、二審的整個過程中,中光電公司一直是以紡織品的質量符合《采購合同》約定的EN14683標準,而從未提出《購銷合同》中沒有約定紡織品的質量標準進行抗辯。
但法院在一審、二審中均認定,《采購合同》與《購銷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其中,《購銷合同》第九條約定:“貨物出口后若客戶在目的港復檢或銷售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提出索賠,由買方承擔一切責任。”
法院認為,由終端客戶提出的質量索賠,屬于合同約定的風險轉移情形,應由買方承擔,中光電公司無返還貨款義務。基于這一合同條款,法院最終未支持Co公司的訴訟請求。
不過,Co公司對此并不認可。Co公司認為,即使是判決中采納了《購銷合同》,其中關于質量風險轉移的相關約定,是否就適用于本案,仍然存在爭議。Co公司方面引述《民法典》相關條款認為,在產品質量存在瑕疵或過錯的情形下,更應嚴格限制相關免責或責任轉移的適用范圍。
法院再次駁回索賠,保全獲準又被反訴
在買賣合同糾紛訴訟過程中,Co公司曾向深圳中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于2023年裁定,查封、扣押、凍結中光電公司名下財產,限額為人民幣5805萬元,并于2023年12月21日依法執行。
但在買賣合同糾紛二審判決駁回Co公司所有訴訟請求生效后,中光電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另行提起訴訟,認為Co公司在前案中錯誤的、超額的申請財產保全,給其造成損失,要求Co公司賠償1000萬元。
對此,法院經審理后未予支持。2025年12月17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2025)粵03民初8047號民事判決,駁回中光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為,Co公司在前案中申請財產保全,系基于其主張的合同債權提出,且已依法提供擔保,不屬于明顯錯誤保全,中光電公司主張損失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026年1月,Co公司方面表示,中光電公司未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意味著判決已經生效。
從仲裁認定質量不合格支持退賠,到法院認定風險轉移,再到財產保全損失索賠的反訴被駁回,這起跨境貿易糾紛在不同程序中呈現出多重裁判結果。
就此,Co公司方面表示:“在跨境貿易中,這是企業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雖然司法判決均已作出,但我們仍希望企業的合法與正當權益能夠得到支持。”
《商界》記者陳俊伶
編輯/孫鋒校對/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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