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生前將11.5萬元交兒媳保管,兒媳周某還寫下了《保管條》。但隨著公公離世、兒子與兒媳離婚,婆婆徐某多次討要這筆保管款無果后,將前兒媳周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周某以超過訴訟時效、錢款已用于公公開銷等理由抗辯,雙方各執一詞、對簿公堂。2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四川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這起保管合同糾紛案。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周某支付徐某保管款115000元,并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支付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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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生前交11.5萬元由兒媳保管
兒子兒媳離婚后婆婆起訴返還
事情要從2017年1月1日說起。當時,周某還是徐某的兒媳,徐某的丈夫雷某將115000元現金交由周某保管,周某出具《保管條》,明確載明:“今替老爺子雷某保管現金115000元,存入銀行,每年利息送入雷某手中。”然而,這份《保管條》在數年后引發紛爭。
2020年6月,雷某去世。此后,周某既未歸還該筆保管款項,也未再向雷某的家人支付利息。2024年7月,周某與徐某的兒子經調解離婚。此后,徐某多次向周某討要保管款無果,徐某遂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11.5萬元本金,并按4.25%的年利率支付自2017年起的利息,合計主張151944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徐某訴稱,《保管條》足以證明周某與雷某之間的保管關系成立,周某作為保管人,應在雷某去世后,將保管款項返還給其繼承人。
周某則辯稱,《保管條》出具至今已超過8年,而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她還稱該筆11.5萬元是其為雷某收回的借款,雙方曾約定,該筆款項可用于家中日常支出,雷某百年之后,若款項有剩余,將用于支付其孫女的學習和生活費用。
為佐證自己的主張,周某還向法庭出示了一頁由其本人書寫的筆記本記錄。該記錄載明:2018年2月1日,帶雷某到昆明旅游,雷某表示旅游費用由他本人支付,從周某保管的款項中扣除4082元;2018年9月11日,雷某從周某處拿走2萬元;2018年1月28日,向雷某支付利息1500元;2019年3月14日,向雷某支付利息1500元。對此,徐某表示,該記錄系周某單方書寫,沒有雷某的簽字確認,對上述款項均不予認可。
保管期限未作約定
法院判被告支付11.5萬及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保管合同糾紛。2017年1月1日,周某向雷某出具的《保管條》,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誠信履行。因《保管條》中對保管期限未作約定,故周某抗辯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的意見,不符合本案事實,法院依法不予采納。
關于周某提交的單方手寫記錄,因該記錄系其自行書寫,無雷某的簽字確認,亦無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對于周某主張雷某已拿走部分保管款,以及雙方約定雷某百年后剩余款項用于支付其孫女學習、生活費用等抗辯意見,周某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經審理確認,雷某去世后,其合法繼承人為妻子徐某、兒子雷某堂、女兒徐某英。雷某堂與徐某英均書面申明放棄對該案涉保管款及利息的繼承權利,由母親徐某享有其全部權益。因此,徐某向周某主張返還案涉115000元保管款及利息,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計算標準,《保管條》中約定“存入銀行,每年利息送入雷某手中”,故本案利息應以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標準計算。經查,近年來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平均基準利率為1.5%,徐某主張按4.25%的年利率計算利息,標準過高,法院依法予以調整。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周某支付徐某保管款115000元,并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5%的標準,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張尋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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