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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刑辯律師見得多了,但近期法院限制旁聽的操作,還是讓人開了眼——堪稱“花式擋人”的集大成者。北京一中院審理安邦接管組符飛案時,為了少讓人旁聽,竟連夜拆掉一整排旁聽席座椅,對外只說“坐滿了”,把“公開審理”搞成了自導自演的獨角戲;寧夏郭柏春案庭審到關鍵處,審判長一句“這份留置說明涉密”,就把所有旁聽者掃地出門,追問涉密依據卻一言不發,仿佛“涉密”二字是能堵住所有質疑的咒語。更有甚者,有的法院把旁聽名額壓到個位數,零下幾十度讓群眾排隊搶號,有的要求必須提供單位介紹信,普通公民揣著身份證也進不去,這哪是保障旁聽權,分明是給權利設了道“閻王殿”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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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寫得明明白白,《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白紙黑字:“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八條更是直接賦予公民旁聽權:“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聽”,第九條還補充,席位不夠就抽簽搖號,優先安排當事人近親屬 。所謂“另有規定”,僅限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三類情形,可不是法院隨便找個由頭就能擴大解釋的。符飛案的旁聽席是被物理拆掉的,郭柏春案的“涉密”是口頭認定的,這些操作哪條沾了法定例外的邊?不過是把法律當擺設,把權力當遮羞布罷了。
旁聽權從來不是司法機關的“恩賞”,而是公民監督司法的法定權利,是憲法賦予的民主權利延伸。法院的職責是為旁聽創造條件,不是挖空心思設置障礙——席位不夠就擴容,登記麻煩就簡化,想控制秩序就細化規則,搖號、直播都是現成的辦法,偏偏有人偏要在“攔人”上費盡心機。仿佛陽光照進法庭會灼傷誰似的,殊不知司法公正的底氣,恰恰來自于經得起公眾審視。
別再用“管理需要”“情況特殊”當借口了,這些拙劣的限制手段,只會讓司法公開淪為笑柄。法律給公民留了旁聽的門,就別再用權力把它焊死。敢公開、愿受監督,才是司法應有的樣子;把旁聽權還給公民,才是法治該有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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