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在一家照明公司上班,突然發現自家公司在生產一款某知名品牌照明產品。憑著多年工作經驗,他懷疑公司在制作假冒產品,但其詢問時公司沒有明確承認制假。于是他懷著僥幸心理,開始在朋友圈和社交平臺上推廣銷售,最后東窗事發。近日,許某被法院判處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據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介紹,2023年,巴南區居民蔣先生因房屋裝修需采購LED燈帶。在多個網購平臺比對時,一條標注“某某某燈帶、廠家批發、價格實惠、量大從優”的推廣視頻引起他的注意。相比正規渠道的該品牌產品價格,視頻中的商品價格明顯低不少,蔣先生隨即聯系視頻發布者下單購買。但在使用過程中,他發現燈帶照明效果不佳、質量參差不齊,與該品牌一貫品質存在明顯差距,懷疑買到了假冒產品,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將案件移送至巴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發現,發布該推廣視頻的系某照明公司銷售人員許某。2023年11月,許某得知公司開始生產“某某某”LED燈帶后,便在個人朋友圈發布推廣信息。
作為老員工,許某知道公司此前從未生產過該品牌相關產品,突然推出該品牌LED燈帶,也讓他心生疑問。為核實情況,他詢問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授權事宜,僅得到“不清楚”“不知道”的模糊答復,此時許某已隱約察覺該批產品可能未取得合法授權。后來,許某查看了公司的產品包裝,自己憑著經驗進一步確認該產品為假冒侵權商品。
明知產品系假冒,但牟利念頭讓其心存僥幸、鋌而走險,而且公司也沒有明確承認是假貨。“我知道公司賣假貨,但就想多賺點錢,以為小心一點就不會被發現。”于是,許某繼續實施銷售行為,將推廣平臺從個人朋友圈延伸至其他社交平臺,持續發布涉案假冒產品的推廣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23年11月期間,許某在明知其所在公司生產的“某某某”LED燈帶未取得任何品牌授權、系企業主王某(已判刑)主導生產的假冒產品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仍銷售該假冒商品,累計銷售6000余米,非法獲利17000余元。
近日,經巴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許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達到法定數額即構成犯罪。”承辦檢察官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官特別強調,實踐中部分企業員工存在“企業違法與個人無關”“服從工作安排”“按公司要求辦事”的認知誤區,殊不知若明知企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積極參與,同樣會被依法認定為犯罪并承擔刑事責任。求職者與企業從業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應主動審視工作內容的合法性,增強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如發現所在企業存在違法犯罪跡象,應堅決拒絕、及時舉報,切勿因貪圖短期利益而觸碰法律紅線。
上游新聞記者 何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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