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執行程序中,財產報告制度是一項極為關鍵的規定,旨在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當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法院會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要求被執行人如實報告其財產狀況。
網友咨詢:
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會有什么后果?
董清華律師解答:
執行的核心是財產執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是強制執行程序的重要環節,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變價等執行措施的基礎,是順利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前提。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財產調查的重要途徑,倘若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將會面臨一系列嚴重的法律后果:
(一)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在社會信用體系日益完善的當下,失信記錄會跟隨被執行人,影響其在諸多領域的活動。
(二)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等措施。
(三)對有能力執行的被執行人,因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情況,在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還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罪記錄會伴隨被執行人終生,也可能會影響子女的政審,很難進入國家單位工作,報考軍警學校等。
(四)被執行人為公務員的,則其將面臨開除公職的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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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清華律師補充:
被執行人應當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被執行人的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或者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形的,應當一并報告;被執行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也應當一并報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董清華律師
湖南湘東(株洲)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業領域:刑事辯護、民商事案件代理,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公益: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辦案律師,4起死刑案件成功改判,實現“刀下留人”的夢想,連續六年榮獲“省優”、“部優”案件承辦律師榮譽稱號!
榮譽:株洲市第三屆十佳律師、省市優秀共產黨員等!
座右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盡職盡責為委托人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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