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不等于必須“一押到底”。我國法律設立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旨在對逮捕后的繼續關押進行動態評估,避免不必要的羈押。了解并善用此程序,對維護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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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提出申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均有權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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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可以申請?
根據2023年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規定,一旦被逮捕,原則上可以隨時提出申請,取消了以往“逮捕后不滿一個月一般不予立案”的限制。特別是出現以下情形時,辦案機關應當立即啟動審查:
-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系懷孕、哺乳期婦女。
- 系未成年人或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撫養人。
- 繼續羈押可能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
- 案件證據或事實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無罪或判處拘役、管制等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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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誰申請?如何申請?
我國實行檢察院審查與公安機關評估相結合的“雙軌制”。
- 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新規明確此項工作由檢察院的捕訴部門負責。
- 向公安機關申請:在偵查階段,可向辦案機關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公安機關的辦案部門負責評估,法制部門統一審核。實踐中,可以視情況向其中一個機關申請,或同時向兩個機關提交,以多渠道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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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成功的核心:論證“無繼續羈押必要”
審查的核心是評估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申請書應圍繞此焦點,提供充分理由和證據:
- 應當釋放或變更的法定情形:例如,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可能證明無罪;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已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羈押期限將超過可能判處的刑期等。
- 可以釋放或變更的常見理由:包括系從犯、脅從犯、過失犯、初犯;積極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獲得被害人諒解;存在嚴重疾病、哺乳嬰兒等特殊情況。準備材料時,應重點提供認罪認罰材料、退賠憑證、諒解書、醫院證明等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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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要點
- 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嚴重暴力犯罪等社會危險性較大的案件,一般不予釋放或變更。
-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時,有義務告知被逮捕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和羈押必要性審查。
- 申請應說明理由并提供材料。若無新理由、新證據,重復申請可能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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