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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干部(軍隊與地方)能否離休,硬條件只有一項: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含參軍)且實行過供給制的(地下黨除外),可以離休。
離休干部尤其是軍隊離休干部,一般在離休后如何休養,總部規定了兩種安排:一種是分級住進軍隊統一建造的干部休養所,一種是回家鄉住進由公費建造(購買)的房屋。兩種安置方式由離休干部自己選擇。結果,百分之九十以上離休干部都選擇了住進軍隊統一建造的干休所。
軍隊離休干部進住干休所,也是分級別有條件的。分級別——就是軍隊干休所按照大軍區級、兵團級、軍級和師級分別建造;有條件——就是達到一定條件的軍隊離休干部才能夠分別進住各自的干休所。
一般情況下,屬于大軍區級和兵團級的離休干部,分別進住大軍區級和兵團級干休所;軍級離休干部和屬于紅軍時期參加革命的離休干部(正師級),住進軍級干休所;師級干部、紅軍時期參加革命的干部(不論級別)、抗戰時期參加革命的副團級或者行政18級以上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副師級或者行政14級以上的離休干部,住進師級干休所。
正是有了這樣的規定,軍隊離休干部進住干休所的身份,才能明確下來。這些級別(職級和行政級)和參加革命時間,都是硬性條件,不能混淆和更改,更不能超越級別進住上一級干休所。至于不符合進住干休所的軍隊離休干部,有的進住到地方離休干部休養所,有的就地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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