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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南都N視頻記者了解到,春節來臨之際,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多起醉駕以案釋法案例。在一起危險駕駛案中,林某甲與林某乙的車輛發生碰撞。處理結果為,林某甲被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獲得機動車駕駛證。林某乙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在酒吧路段盯梢,通過“碰瓷”制造交通事故,以敲詐勒索罪被立案偵查。
據介紹,林某甲,男,29歲,務工人員。2024年1月26日2時許,林某甲從某酒吧飲酒后駕駛一輛小型轎車,途經道路交叉燈控路口向右變更車道時,車輛右側尾部與同向由林某乙駕駛的小型轎車車頭左側發生輕微碰刮,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林某乙立即攔停林某甲的汽車并提出5萬元的賠償要求,因協商未果,林某乙遂撥打110報警,民警到場處置。
經鑒定,林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22mg/100ml,林某乙未飲酒。案發后,交警認定,林某甲應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林某乙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林某甲賠償林某乙一萬五千元。
2024年4月7日,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以林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審查起訴。汕頭市澄海區檢察院經全面細致審查發現,事故當事人林某乙的行為存在故意“碰瓷”醉駕人員并敲詐勒索的重大嫌疑。經引導偵查查明,林某乙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在酒吧路段盯梢,通過“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借機敲詐勒索醉駕人員。
最終,公安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對林某乙立案偵查,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以林某乙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林某乙服判未上訴。
同時,澄海區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林某甲的行為不符合《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中“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的從重處理情節,且林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mg/100ml,可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林某甲的行為違反相關行政法規,建議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對林某甲作出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檢方提醒廣大駕駛員,飲酒開車,風險極大,不僅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而且有被不法分子利用制造“碰瓷”進而敲詐錢財的風險。本案同時警示個別不法分子,切勿聰明反被聰明誤,利用“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索賠的,可能因涉嫌敲詐勒索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周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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