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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享小年
共守新春安
在這滿滿的人間煙火氣里
請廣大居民朋友們
遵守煙花爆竹禁燃禁放規定
文明、綠色、安全過節
蘭山公安持續加強巡邏防控
小年夜依法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2月10日20時許,蘭山公安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楊某某在羲之路與金源路交叉口附近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楊某某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依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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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6年2月10日20時許,劉某某在蘭山區西關基督教堂西側廣場附近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蘭山公安民警查獲。劉某某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依法行政處罰。
在此提醒市民朋友們
請自覺遵守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禁放區不燃放
限放區依法安全文明燃放
法律法規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其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
等環節均受法律嚴格規制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一起來學習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煙花爆竹易燃易爆
若管理、存儲不當
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
生產、經營、存儲、運輸煙花爆竹
均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和許可
未經審批許可的行為
不僅存在風險隱患
而且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希望廣大居民
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不要非法生產、經營、存儲、運輸煙花爆竹
發現違法線索的
請及時向
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舉報
視頻號上新啦
來源:蘭山公安
編輯:鄭倩 二審:陳冉 三審:孫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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