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2026年2月6日,證監會頒布了《關于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證監會公告〔2026〕1號,簡稱“《RWA監管指引》”)并同步掛網《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辦事指南第1號—備案材料內容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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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早前,2024年,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新修訂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同時,證監會推出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及于2023年2月17日發布的境外上市備案新規已實施一段時間。這兩套規則在禁止情形、備案流程上存在高度重疊,例如《RWA監管指引》中負面清單的六類禁止情形,前四項與境外上市新規高度一致,后兩項則直接平移自資產證券化規則,這體現了監管的連續性和針對性,為RWA業務提供了清晰的監管坐標。
本文將從境外上市備案與資產證券化(ABS)發行審核的雙重角度,對比分析這些監管框架的異同,并探討其對RWA領域備案實務的影響,旨在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套清晰、可行的操作指南。
01
監管框架概述:境外上市備案與ABS審核的融合
根據《RWA監管指引》的認定,境內資產境外發行RWA,本質上是一種跨境資產證券化活動,既涉及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的備案管理,也涉及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對基礎資產的審核要求。因此,需要統籌考慮兩大監管體系:一是境外上市備案制度,二是ABS發行審核規則。
1.境外上市備案新規的核心要點
境外上市新規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實施,標志著境內企業境外上市進入全口徑備案監管時代。新規的核心變化包括:
●統一監管范圍:將直接境外上市(如H股)和間接境外上市(如紅籌架構、VIE架構)均納入備案管理,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負面清單管理:明確不得境外發行的情形,如危害國家安全、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
●備案前置程序:要求企業在向境外監管機構提交發行申請前,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強調安全審查、行業監管意見等前置程序。
●強化事后監管:對備案材料造假、未履行備案程序等行為設置法律責任。
這些規定同樣適用于RWA代幣發行。根據RWA監管指引,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需參照境外上市備案程序,由實際控制基礎資產的境內主體向證監會備案。
2.ABS發行審核與基礎資產負面清單
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國內已發展多年,其核心在于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和現金流穩定性。2024年修訂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收緊了準入標準,其八類禁止情形直接適用于RWA項目的基礎資產篩選:
1. 不符合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或新增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基礎資產。
2. 失信被執行人、失信單位作為重要現金流提供方的基礎資產(含重要子公司情形)。
3. 現金流能力不確定性大的資產,如礦產資源開采收益權、土地出讓收益權。
4. 因空置、在建等原因不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不動產及相關收益權。
5. 僅依托處置資產才能產生現金流的權利憑證,如提單、倉單。
6. 缺乏相關性的資產組合,如應收賬款與高速公路收費權混合。
7. 違反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資產。
8. 以上述資產作為底層資產或現金流來源的基礎資產(穿透原則)。
RWA代幣發行雖在境外進行,但基礎資產若位于境內,仍需遵守境內ABS審核原則。負面清單中的禁止性規定直接適用于RWA項目的基礎資產篩選。
3.禁止情形對比分析:高度一致與直接平移
對比《RWA監管指引》、境外上市新規及資產證券化負面清單,可以清晰看到禁止情形的重疊性與連續性。具體而言,負面清單中的六類禁止情形如下:
1.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規定明確禁止通過資本市場融資:這類情形在境外上市新規第八條和《RWA監管指引》第三條中均有體現,例如義務教育學科類培訓、民辦園等領域被明確禁止融資。其核心是防止違規資本運作,維護行業政策底線。
2. 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查認定,境外發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這直接關聯外商投資、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領域的安全審查程序。境外上市新規將安全審查作為前置條件,而RWA業務同樣要求對涉及國家安全的資產進行審慎評估。
3. 境內主體或其控股股東、實控人近3年內存在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刑事犯罪:這類要求旨在確保發行主體的誠信度,在境外上市新規和《RWA監管指引》中完全一致,體現了對主體資質的嚴格把控。
4. 境內主體因涉嫌犯罪或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依法立案調查,尚無明確結論:這強調了監管的實時性,要求主體在備案時處于“清白”狀態,避免帶病上市。兩類規則均將此作為紅線條款。
5. 基礎資產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依法不得轉讓:這類情形源自資產證券化負面清單,強調基礎資產的權屬清晰性。在RWA業務中,資產代幣化的前提是資產可合法轉讓,否則可能引發鏈上鏈下風險。
6. 基礎資產命中境內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的禁止情形:這是對資產證券化規則的直接平移,例如礦產資源收益權、土地出讓收益權等不確定性資產被排除在外。RWA業務雖創新,但底層資產仍需符合傳統ABS的合規標準。
通過對比可見,前四項禁止情形與境外上市新規的負面清單高度一致,體現了監管對主體合規性和國家安全的共同關注;后兩項則直接借鑒了資產證券化規則,強調基礎資產的質量與合規性。這種設計既保證了監管的連貫性,又為RWA業務提供了明確的負面邊界。
02
RWA備案實操流程:七步走策略
基于上述境外上市備案及ABS發行監管框架,境內資產境外發行RWA的實操流程可前瞻概括為以下七個步驟,涵蓋資產篩選、架構搭建、法律合規、技術實現到境內備案與境外發行。
1.資產篩選與盡職調查
基礎資產的質量是RWA項目成功的基石。篩選時需重點關注:
●資產類型:優先選擇現金流穩定、權屬清晰的資產,如租賃債權、基礎設施收費權、商業不動產租金等。避免涉及負面清單禁止的資產,如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失信主體相關資產或在建不動產。
●盡職調查內容:包括資產權屬、歷史現金流、合規性(如稅務、環保)、潛在風險等。必要時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估值報告。
●合規底線:確保資產不觸犯《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中的禁止條款。例如,若資產涉及政府補貼,需核實是否符合PPP項目規范,避免新增地方政府債務。
此階段可參考過往ABS發行案例,如某商業物業租金債權項目,通過歷史數據驗證現金流穩定性,并排除在建工程等不確定性因素。
2.交易架構搭建
跨境交易架構需滿足風險隔離、資金合規流動和數據跨境要求。典型架構包括:
●境內SPV(特殊目的載體):作為基礎資產持有主體,負責資產運營、現金流歸集。設立時需考慮公司形式(如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及稅收優惠。
●境外SPV:作為代幣發行主體,通常設在香港、開曼等合規司法管轄區。需符合境外發行地監管要求(如香港證監會關于虛擬資產的規定)。
●資金流轉路徑:通過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WFOE(外商獨資企業)等通道實現資金跨境回流,確保符合外匯管理政策。
●數據流架構:建立境內數據采集、脫敏處理、跨境傳輸的合規通道,避免違反數據出境法規。
架構設計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避免人為復雜化。例如,VIE架構企業需額外說明控制協議合規性,并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3.法律文件出具
法律文件是備案的核心材料,主要包括:
●境內法律意見書:由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需對備案主體資質、基礎資產合規性、境內外程序履行情況發表結論性意見。重點包括:
備案主體是否被禁止資本市場融資;
基礎資產是否存在權屬糾紛;
是否履行安全審查、外匯登記等程序。
●智能合約法律審查:智能合約需與發行條款一致,并由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代碼安全報告,確保無漏洞后門。
●發行文件:包括招股說明書、代幣協議、交易規則等,需中英文雙語準備,符合境內備案和境外發行要求。
4.數據上鏈與技術合規
RWA代幣化的技術實現是關鍵環節,需確保:
●數據采集與上鏈:通過物聯網設備或API接口采集資產運營數據,經脫敏處理后上鏈。上鏈數據需真實、不可篡改,并保留原始憑證。
●數據合規管理:建立數據分級分類制度,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出境需履行安全評估或標準合同備案。例如,若資產涉及用戶信息,需遵循《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
●系統測試與審計:委托專業機構對區塊鏈系統進行壓力測試、安全滲透測試,確保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現金流分配、違約處理等功能。
技術合規是跨境監管的重點,項目方需提前與網信部門溝通數據出境方案。
5.境內備案程序
境內備案是RWA發行的前置程序,具體流程如下:
●備案時點:代幣發行前,由境內備案主體向證監會提交備案申請。根據RWA監管指引,材料不全時需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
●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法律意見書、境外發行文件等。備案報告需詳細說明發行方案、基礎資產情況、境內外合規狀況。
●溝通機制:備案前可就行業政策、控制架構等問題與證監會溝通。靜默期內(材料接收后至首次補正前)不接受溝通。
●備案時限:材料完備后20個工作日內辦結,證監會可視情況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備案過程中,若涉及VIE架構或禁止類業務,證監會將征求有關部門意見,企業需提前準備說明材料。
6.境外發行實施
境內備案通過后,方可推進境外發行:
●境外監管溝通:向發行地監管機構(如香港證監會)提交材料,完成備案或核準。香港要求代幣發行僅面向專業投資者。
●發行方式:通常采用私募發行,通過智能合約向合格投資者分配代幣。發行價格需基于資產估值,避免利益輸送。
●資金交割:投資者認購資金存入境外托管賬戶,再經合規渠道回流境內,用于資產運營或分紅。
發行后需按境外規則披露信息,并接受持續監管。
7.持續報告與風險管理
RWA發行后,境內備案主體需履行持續義務:
●重大事項報告:如發行完成、資產風險變化、監管處罰等,需在3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告。
●現金流監控:利用區塊鏈技術實時跟蹤資產現金流,確保代幣償付正常。
●應急處理:設立風險儲備金或保險機制,應對資產違約等情形。
結論
總體而言,境內資產境外RWA業務的備案實務,深深植根于境外上市備案和ABS發行審核的監管傳統。企業開展相關業務時,應注重主體資質、基礎資產合規性和技術安全性,充分利用備案溝通機制,規避潛在風險。
德和衡將持續關注RWA領域市場及監管動態,并借助我們在境外證券發行、資產證券化、跨境投融資、網絡安全和數據合規等各領域的豐富實務經驗,發布一系列相關專業文章,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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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思安,深圳執業律師,畢業于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曾分別就職于香港外資所、中資投行及頂級紅圈所,專注于商事訴訟仲裁與商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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