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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打擊水運物流領域侵財犯罪 護航內河航運高質量發展
——聚焦“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治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指導意見》
內河水運,貫通東西、連接南北,是我國交通運輸體系的重要脈絡。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不僅侵蝕企業和群眾財產安全,更阻礙內河航運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等問題作出全面規定,強調依法懲治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明確何為“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確立寬嚴相濟的總基調
《意見》對犯罪行為的認定作出清晰界定,規定“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是指在貨物經由內河水域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運輸、裝卸、儲存、配送等過程中發生的侵犯財產犯罪”。
《意見》明確,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流動性、隱蔽性的特征,嚴重侵犯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阻礙內河水運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應予依法懲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嚴格公正司法,全力追贓挽損,有力護航高質量發展,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在總體要求部分,《意見》強調“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明確“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地位、作用等情況,綜合判斷行為人的責任輕重,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劃分了具體責任層級——
對于組織、指揮、策劃者和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積極參與者,以及曾因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又實施該類犯罪的人員,依法從嚴懲處。
對于受雇傭參與貨物運輸、裝卸、看管等活動的人員,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地位、作用等情況,綜合判斷責任輕重依法追究;對于未參與犯罪所得分成且未領取明顯高于勞務的報酬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于實施相關行為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厘清定罪標準,精準打擊各類水運物流領域侵財犯罪
水運物流領域侵財犯罪手段隱蔽,犯罪人員身份多樣。關于此類犯罪行為定性問題,《意見》在第二部分“準確適用法律”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規定,在水運物流運輸、儲存等環節非法占有他人貨物行為的定性,應當從行為人實施相關行為前有無實際控制貨物、所采取的行為手段等方面進行判斷。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有押運人看管或者采取物防技防等方式監控的貨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在水運物流裝卸、交付等環節非法占有他人貨物行為的定性,應當從行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被害人有無處分財物等方面進行判斷。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設置暗艙、提前關閉閥門、摻雜摻假等手段,竊取他人貨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對于不同身份的犯罪行為人,《意見》分類作出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水運物流過程中,將本單位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貨物非法占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運輸、倉儲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負責檢驗、計量等工作的人員與運輸、倉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于犯罪分子利用“行業慣例”實施侵財犯罪的問題,《意見》明確,行為人故意實施本意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并虛構貨物損失事實的,即使犯罪數額在事先約定的貨物損失范圍內,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管轄與數額認定,破解跨區域辦案難題
水運物流領域侵財犯罪跨地域、流動性強的特點,導致案件管轄和犯罪數額認定成為執法司法中的難點。《意見》對此作出針對性規定,打通跨區域辦案的堵點。
水運物流領域侵財犯罪往往途經多個地區,管轄爭議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對此,《意見》明確,此類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根據《意見》規定,犯罪地包括侵犯財產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侵犯財產行為發生地”包括侵犯財產行為的實施地以及貨物裝貨港、卸貨港、船舶途經錨地等地點;侵犯財產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相關地域都屬于侵犯財產行為發生地。“侵犯財產結果發生地”包括貨物的實際取得地、轉移地、銷售地等,以及被害人貨物損失結果發生地。
對跨地區實施的水運物流領域侵財犯罪,犯罪地點無法查證的,犯罪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意見》明確“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強化證據意識,規范辦案與涉案財物處理
針對水運物流領域侵財犯罪的證據問題,《意見》第三部分“強化證據意識”對證據收集、固定、審查作出規定。
《意見》第十條明確了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重點,包括涉案船舶的船舶文書、航行日志、航線軌跡、裝卸船記錄、通話記錄、銷售合同、轉賬記錄等。
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明被害人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可以結合經查證屬實的水運物流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賬戶結算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綜合認定被害人及相關犯罪事實。
《意見》明確,對于涉案船只、貨物等,辦案機關在采取拍照、錄音錄像、貨物數量認定、提取樣品等方式固定證據后,依法妥善保管。被害人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被害人暫時無法確定的或者原主不愿接收的,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處置。
在證據審查方面,《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完善刑事指控體系,加強對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刑事案件的證據審查、立案監督等工作。人民法院要強化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刑事案件證據的審查判斷,綜合運用證據,圍繞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情節進行審查、認定,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意見》規定,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與涉案財物有關的證據材料;在提起公訴時,移送涉案財物清單,載明財物名稱、數量、權屬、性質等,以及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是否逾期,并對涉案財物的處理提出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未隨案移送與涉案財物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者未就涉案財物處理提出具體意見的,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人民檢察院接到通知后應當按時予以補充。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設立了專章,強調“健全長效機制”。
一方面要推動行業治理。《意見》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中對發現的水運物流領域突出違法犯罪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發送提示函、檢察建議書、司法建議書,并注重跟蹤問效,推動行業主管部門發揮管理和預防作用,引導相關企業加強自身管理,從源頭上減少案件發生,鏟除水運物流領域違法犯罪的滋生土壤。
另一方面要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意見》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法治宣傳教育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結合案件辦理深入細致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要選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加強警示教育,為水運物流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來源:人民法院報·1版
記者:姜佩杉
見習編輯:楊鴻 周蒔航丨聯系電話:(010)67550939丨電子信箱:fyxw@rmfyb.cn
新媒體編輯: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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