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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廣東高院有一案例(案號見文末),某員工在公司干了多年,某公司一直按最低標準交社保,每月工資條上社保扣費金額明顯偏低,員工也早知道公司沒按實際工資足額繳納。直到打算離職前一個月,才要求公司補繳養老保險,并以此為由提出被迫解除,索要經濟補償金。
高院審查后認為,公司已經為員工建立了社保關系并一直在繳費,只是基數不足,這區別于完全沒繳的惡劣情況。
高院給出的理由很有意思。裁判的意思是,你在這公司干了這么多年,每個月工資條上扣了多少社保錢,你自己心里沒數嗎?你早該知道公司是按什么標準給你交的。可這么多年你從來沒提過任何異議,既沒找公司理論,也沒去社保部門投訴。現在要走了,突然翻出這筆舊賬,這不太合適。在法律上,你長期不提意見,就可能被視為對這種交費方式的默認。而且,社保沒交夠,法律給的救濟途徑首先是要求補繳,你可以找公司,也可以找社保局,而不是直接跳過所有步驟,上來就拿辭職要補償。
所以,法院認定這不屬于公司單方面的嚴重過錯,沒達到必須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因此不支持經濟補償。
很多人關心,這會不會和2025年9月1日生效的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沖突?畢竟新解釋加強了對勞動者社保權益的保護,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不繳社保被迫離職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很多人把“未依法繳納社保”理解得過于簡單,好像只要公司沒按實際工資交,就是拿到了離職賠償的尚方寶劍。但實踐中,法院會把情況分得很細。如果公司是完全沒給你交社保,那性質很惡劣,你辭職要補償,基本穩了。但如果公司給你交了,只是沒交夠,屬于交了但沒交好,那處理方式就不一樣了。法律傾向于先給公司一個改正的機會,讓你先去要求補繳,或者通過行政部門強制它補繳。只有在公司經提醒、經催告后仍然拒絕改正,這時候你再解除合同,法院才會支持你的補償請求。
關于這個案子,網上也有不少討論。有人說這個案子是2025年3月判的,用的是老規定,新的司法解釋二2025年9月1日才實施實施了,以后只要沒依法繳納,就能直接拿錢走人。也有人說這是廣東深圳的案子,當地有法規要求員工得先要求補繳,不能直接辭職,所以出了廣東可能就不適用了。
我想說,我們不能太機械地理解這事兒。新的司法解釋確實重申了未依法繳納社保可以解除合同并獲得補償,但它針對的是“未依法繳納”這個大概念。而這個廣東高院的案子,是在這個大概念里做了更精細的區分,區分了“惡意不交”和“長期默許”。
法院判案講究一個誠實信用原則,你明明早就知道,一直不吭聲,臨走了突然來這么一出,這多少有點利用規則的意思。法律保護的是真正受到侵害的人,而不是躺在權利上睡覺、最后搞突然襲擊的人。所以,即便新規出來了,法官在具體判案時,依然會考量你是不是知情、有沒有提過異議、有沒有給過公司改正的機會這些細節。
至于地域問題,雖然深圳有特殊規定,但“誠實信用”這個法理是全國通用的,其他地區的法官在裁判時,大概率也會考慮這些因素。
那么,作為勞動者該怎么辦?
首先,如果你發現公司一直按最低標準交,你應當盡早用書面形式比如發個郵件或者留個聊天記錄,向公司正式提出補繳的要求。
其次,如果公司拒絕補繳,別急著辭職,可以去社保部門投訴舉報,讓官方介入。只有等到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后公司依然無動于衷,這時候你解除合同再去要補償,那才是十拿九穩。
最后,提醒一下,像社保補繳這類事兒,在深圳是有兩年的時效限制,陳年舊賬可能想補都補不了,維權真的要趁早。
總的來說,高院這個裁定不是偏袒企業少繳社保,而是在提醒咱們勞動者,維權得講方法、講時機、講證據。發現問題,及時發聲,按程序走,你的權益才能真正得到保護。一時沖動,反而容易讓自己陷入被動。
案例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粵民申5314號民事裁定書
判決日期:二O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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