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石先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失能收入損失險,保險期內,石先生因罹患疾病永久停飛,石先生據此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卻遭拒賠。石先生于是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日前,紅星新聞記者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了解到,2月11日下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該案,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石先生保險金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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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圖片來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石先生訴稱,2022年1月20日,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失能收入損失險,并按照保險公司要求提供所需材料,交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其中永久性失能保額為220萬元。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石先生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在等待期滿后罹患疾病,導致飛行體檢不合格,且民航管理機關在保險期間屆滿后的兩年內確定其永久喪失飛行能力的,保險公司按照永久喪失飛行能力保險金額給付永久喪失飛行能力保險金。
保險合同生效后,石先生在保險期間因冠狀動脈肌橋、腔隙腦梗死等住院治療,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員體檢鑒定專家委員會于2024年1月23日出具鑒定意見,石先生體檢不合格而永久停飛。石先生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卻遭拒絕,故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石先生投保前已患有疾病,從其2020年10月的《空勤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鑒定和體檢合格證申請審批表》可知,其患“心肌橋伴心肌缺血”病史多年,近十年體檢鑒定均為不合格,于2012年6月由民用航空人員體檢鑒定委員會討論特許合格,以維持飛行資格,在投保前的健康調查問卷中,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真實病史,屬于責任免除情形。石先生被永久停飛的直接原因是心肌病惡化,并非意外事件,屬于保單約定的既往癥或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導致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影響到保險公司對健康風險的認定,為了合理分配保險風險評估信息的責任,《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的健康詢問義務及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普通公眾而言,無從知曉哪些事項應該告知,因此《保險法》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為有限告知、被動告知,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范圍限于保險公司詢問的范圍及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主動詢問健康告知事項后,石先生在詢問的事項范圍內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在案證據顯示,石先生通過微信線上投保,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保險業務員僅要求石先生提交飛行執照、教員執照、體檢合格證、登機牌,并無健康詢問事項,盡管保險公司稱投保采用線上溝通和線下郵寄方式進行投保,并提交了《健康調查問卷表》,《健康調查問卷表》中的相關問題均屬于概括性詢問,并無具體詢問內容,難以證明保險公司盡到了明確詢問義務以及石先生在保險公司詢問范圍內違反了如實義務。同時,石先生向人壽保險公司提供的《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顯示“限制每月飛行時間不超過60個小時”,在體檢合格證對飛行時間作出限制并特許合格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繼續核查石先生的健康狀況,但保險公司對此未進一步核查。因此,在石先生體檢合格證明確限制了飛行時間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核保后出具了案涉保險單,視為其對特許合格證的認可及對石先生健康狀況的認可。法院據此未予以采納保險公司以石先生體檢不合格,投保前已患疾病拒絕理賠的意見,認為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不應免除,應履行保險金支付義務。
最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向石先生支付保險金220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許媛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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