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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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煙花爆竹本是春節習俗,但若監護失位,喜慶可能釀成悲劇。近日,極目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男童燃放“二踢腳”炸傷鄰居的健康權糾紛案。
法院終審認定,被告萬某碩在公共區域燃放鞭炮致人受傷,存在明顯過錯,承擔80%的主要責任,賠償9.6萬余元;原告監護人因未及時預見風險并帶孩子規避,也需承擔20%的次要責任。
4歲男童被鄰居放煙花炸成十級傷殘
2024年2月22日下午1時許,農歷正月十三,山東棗莊滕州某社區內,4歲的吳某澤在母親看護下在單元門口玩耍。同一時間,同單元樓8歲的鄰居男童萬某碩正在公共區域燃放“二踢腳”煙花,連續燃放的煙花將吳某澤炸傷。
吳某澤隨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10天。經司法鑒定,吳某澤鼻部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且面部留有瘢痕,后續還需要進行修復治療。事發后,雙方家長因賠償責任劃分及數額產生分歧,吳某澤及其父母將萬某碩及其監護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8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萬某碩在公共區域燃放鞭炮致原告受傷,存在明顯過錯;原告監護人亦疏于規避風險。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法院依法判定萬某碩承擔80%的主要責任,吳某澤承擔20%的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萬某碩及其監護人限期賠償原告吳某澤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6385.85元,并承擔960元訴訟費;駁回原告其他訴求。
家長未充分預見危險被判擔責20%
吳某澤一方不服并提起上訴,其辯稱,對方放炮時毫無預警,吳某澤母親一直視線不離孩子,已盡到監護職責,不應承擔責任。另外,監控顯示鞭炮飛向受害者方向,萬某碩存在明顯過錯且其監護人不在身邊,應負全責。受害者不應該承擔20%的責任。
萬某碩家屬則辯稱,這純屬一場意外,萬某碩并非故意傷害,且其監護人當時就在兩三米外的單元門口看護,已盡到監護義務。此外,十萬余元的賠償對于農村家庭來說是很大的負擔,請求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的焦點是,受害者一方承擔20%的責任是否公平?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均應履行全方位的監護義務。關于萬某碩監護人,在公共區域有他人的情況下,未能有效制止孩子燃放具有危險性的爆竹,且未做好防護,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同時,關于吳某澤監護人:監控顯示,萬某碩在燃放時有明顯的準備和躲避動作。吳某澤的監護人作為成年人,未能充分預見環境風險并及時帶孩子離開危險區域,而是繼續向該方向行進,存在一定疏忽。
法院最終認為,上訴人關于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20%的責任的上訴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一審法院酌定80%與20%的責任比例符合《民法典》關于過失相抵的規定。2025年2月13日,棗莊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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