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泰國政府下令在全國范圍內加強對槍支許可證的管控,暫停發放公眾攜槍許可,并警告稱,無正當理由在公共場所攜帶槍支者,最高可被判處五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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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代理總理阿努廷指示有關部門嚴格執行槍支管制措施,并全面審查現行監管體系。內政部下屬的省行政廳已向全國行政官員發出緊急指令,要求從各方面強化槍支管理措施,以提升公共安全并保障民眾財產。
根據該命令:
一、槍支購買許可證(Por.3)
全國各地地方登記官須加強對申請人資格的審查,嚴格核查《1947年槍支法》(Firearms Act B.E. 2490)第13條規定的禁止條件,并深入調查申請人的行為表現、密切關系人,以及是否與非法活動有關聯。
二、持槍許可證(Por.4)持有人監管
地方登記官及行政官員須通過國家官員網絡,包括區長、村長及社區成員,對獲準持有和使用槍支者進行監督。一旦發現可能威脅社會秩序的行為,登記官必須果斷采取行政及刑事措施。
三、暫停公眾攜槍許可證(Por.12)
內政部將繼續執行自2023年12月20日起實施的臨時措施,暫停向公眾發放攜槍外出許可。官員被嚴格禁止向民眾簽發攜槍許可證,以降低犯罪和公共暴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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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強調:“無正當理由將槍支帶入城市、村莊或公共場所,已構成《刑法》第371條及《1947年槍支法》第8條之二所規定的違法行為。”
即便持有合法持槍及使用許可證(Por.4)者,也無權在公共場所攜帶槍支。槍支應存放于住所內,僅用于保護生命和財產,除非確有緊急必要情況。
違反規定者,將依據相關法律第72條之二第二款,面臨最高五年監禁、最高1萬泰銖罰款,或兩者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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