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編輯 | 勞動法庫小編
實務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昨日精選:
勞動關系司答網民咨詢關于《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否可以互相替代的來信
來信時間:2024-12-19 回復時間:2024-12-20
胡*芳:勞動者離職時企業已開具《離職證明》且內容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中規定的所有內容,是否可以拒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否可以互相替代?
回復:您好!我們已收到您的來信,經研究,現就您詢問的事項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的文書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可以認定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者存在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
小編點評:這位網民這個問題咨詢得莫名其妙,人社部也回答得稀里糊涂!
大家都知道,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離職”這種說法,使用的是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這種規范的表述。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中的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就是大家俗稱的“離職”,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就是俗稱的“離職證明”,這位網民問“《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否可以互相替代”,這本就是同一個東西啊!人社部還就這么一個莫名其妙的問題進行解答
真正有區別的是《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人社部在2022年8月3日還曾就這個問題做過答復,當然回答得也比較隱晦,要你自己去領悟!參見如下:
勞動關系司答網民關于咨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可以認定為《離職證明》的來信
來信時間:2022-07-27回復時間:2022-08-03
潘*峰:勞動者多次要求企業開具《離職證明》,企業以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為由拒不開具《離職證明》,請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可以認定為《離職證明》?并說明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離職證明》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回復:您好!我們已收到您的來信,經研究,現就您詢問的事項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的文書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可以認定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者存在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
附: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高院:超齡務工農民無需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可直接認定工傷!| 勞動法庫
2026-02-12
上班身體不適,回宿舍休息猝死算工傷嗎?2026最新案例!| 勞動法庫
2026-02-11
最高法案例庫15個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裁判規則 | 勞動法庫
2026-02-11
早上反向送女友上班車禍身亡,人社局不認工傷!法院判了!| 勞動法庫
2026-02-10
高院:未休年假工資并非“勞動報酬”,不支持被迫解除!| 勞動法庫
2026-02-10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