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的蓬勃發展,有人認為直播可以“賺大錢”,沖動地與直播公司簽訂了直播協議,事后卻擅自停播引發爭端。近日,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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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羅某與劉某簽訂了《直播獨家合作協議》,協議明確約定,劉某作為羅某獨家簽約的網絡主播,羅某為其提供直播需要的電腦、聲卡等設備和錄制剪輯等技術支持的同時,還為劉某及其工作成果提供推廣、宣傳服務;劉某需滿足每月有效直播天數不低于26天(每天超6小時且無消極行為),月直播小時數不低于150小時。開播僅一個月,劉某直播時長便不達標,羅某反復催促后,其12月直播時長仍不足92小時。
之后羅某因無法與劉某取得聯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3萬元及直播設備成本8000元。與此同時劉某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直播獨家合作協議》已解除。
法院審理后查明,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審查協議內容、保障自身權利的注意義務,雙方簽訂的《直播獨家合作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協議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雙方約定在2024年12月正式開播,而劉某未積極履行直播義務,當月累計直播時長未達到規定時長。其后劉某更是失聯,導致羅某無法對其直播行為予以監督、建議。劉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協議約定劉某應當承擔違約金3萬元。但法院考慮到,羅某并無證據證明其已按約定對劉某的直播成果履行推廣宣傳義務,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考慮雙方的合作時間、各自過錯承擔,法院最終判定劉某向羅某承擔違約金6000元。
關于設備損失費用。法院考慮到劉某對設備占有使用超過半年,為避免返還產生新的爭議,遂根據羅某提供的設備購置票據,判定劉某賠償羅某設備損失4000元,設備不再返還。同時,因劉某已無履行合同意愿,雙方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對劉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劉某向羅某賠償設備損失費、違約金共計1萬元,同時于2025年6月10日解除雙方簽訂的《直播獨家合作協議》。
一審判決后,劉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目前,網絡經濟繁榮發展,職業網絡主播的發展空間日益廣闊,但隨之而來的法律糾紛也日漸增多。
對網絡直播公司而言,通過約定高額違約金綁定主播的做法并不可取,該方式既不利于構建規范、有序的直播環境,也有損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對網絡主播而言,簽訂合同時需保持冷靜,審慎對待合同條款,明確合作期限、直播時長、收益分配等核心條款。尤其要關注違約金條款,厘清無故停播、擅自解約等違約觸發情形,同時確認違約金計算標準,明晰違約行為對應的責任后果,避免因條款表述模糊埋下天價違約金隱患,致使自身陷入被動局面。
從司法實踐來看,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會綜合考量合同實際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公司為培育主播所投入的各項成本、主播通過直播獲得的實際收益等多重因素,依據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結合違約行為造成的真實損失,對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作出合理調整。網絡直播公司與主播在簽約全過程中,需做好合規把控、規范雙方行為,用合規舉措共同營造文明健康的網絡直播環境。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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