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張國紅 張月星)近期,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惡意別車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張某駕車正常行駛時,遭遇李某多次惡意別車,最終引發兩車碰撞,造成張某車輛受損,法院判決李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某日,張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城市主干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駛,李某駕駛另一輛小型轎車同向行駛。行駛過程中,李某因行車瑣事心生不滿,多次在張某車輛前方故意變道、急剎,實施惡意別車行為。在一次違規變道過程中,李某車輛與張某車輛發生接觸碰撞,造成張某車輛右側車身剮蹭、車門凹陷、后視鏡損壞。事故發生后,張某立即報警,公安機關出警調查并調取了事發路段監控錄像,查明李某惡意別車的違法事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李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處罰。
張某將受損車輛送至維修店檢修,經維修店評估并實際維修,共產生車輛維修費3300元。同時,張某因處理事故、維修車輛耽誤工作,產生一定的誤工費,往返維修店也支出了相應交通費。張某就賠償事宜與李某協商,李某對惡意別車引發碰撞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張某主張的金額過高,只同意賠償車輛維修費。
雙方協商未果,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車輛維修費3300元、誤工費及交通費共計800元,合計4100元。
李某辯稱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依法核減。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李某惡意別車的行為已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該行為是引發兩車碰撞的直接原因,李某存在明顯過錯,應當對張某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于車輛維修費,張某提交的維修結算清單、電子發票及付款憑證能夠相互印證,3300元的維修費系實際支出,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工費、交通費,法院綜合考慮張某處理事故、維修車輛的實際時長、往返路程及當地消費水平等因素,酌情認定為400元。
綜上,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張某車輛維修費3300元、誤工費及交通費400元,合計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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