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張某琴玩忽職守再審改判無罪案評析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1.案件基本事實
被告人張某琴自2017年起擔任某社保局局長。任職期間,張某琴違反社保系統規章制度,將其持有的數字密鑰及密碼直接交予單位養老保險業務員張某波(另案處理,已判刑)隨意使用。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間,張某波利用該便利條件,通過重復辦理新增退休人員養老金補發業務等手段,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428756.92元。
2020年5月23日,張某琴獲悉張某波的貪污行為后,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一方面追回張某波尚未得手的51243.09元至單位賬戶,另一方面督促張某波退還已侵占的資金。同年6月8日,張某波將其貪污的全部款項退還至社保局賬戶。至此,涉案公共財產損失已全部挽回。2020年12月,張某琴、張某波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分別立案調查。
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張某琴均被認定構成玩忽職守罪。后經申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依蘭縣人民法院再審后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2025)黑0123刑初76號刑事判決,宣告張某琴無罪。
2.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在瀆職犯罪案件中,如何確定“重大損失”的認定時點?具體而言,當行為人的玩忽職守行為與損失結果之間存在關聯,但在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前,相關經濟損失已全部挽回的,是否仍應認定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從而構成玩忽職守罪?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裁判要旨深刻揭示了瀆職犯罪中“重大損失”認定的時間邊界問題,其法理基礎涉及刑法因果關系的斷裂理論、結果歸責的時點判斷以及司法解釋的體系解釋。
1.“重大損失”的構成要件地位與認定時點的法定性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玩忽職守罪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這一要件屬于結果犯中的“構成要件結果”,其是否發生,直接決定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重大損失”并非一個抽象的價值判斷,而是一個具體的、可量化的實證事實。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以下簡稱《瀆職解釋》)第一條將“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明確為“重大損失”的具體量化標準。該解釋第八條進一步對“經濟損失”的認定時點作出了界定,即“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這一規定具有重要的法理意義:它明確了經濟損失的認定具有“凍結時點”,即立案時刻。在此之前,財產狀態處于動態變化之中;在此之后,則應以立案時的實際狀況作為評價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基準事實。
2.“立案時”作為損失認定節點的法理依據
將立案時點作為認定經濟損失的基準,蘊含著深刻的刑法學原理。
首先,體現了刑法因果關系的“切斷”理論。玩忽職守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要求結果必須是行為的現實化和具體化。如果在立案前,行為人通過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使已經發生的財產危險得以消除、損失得以填補,則意味著行為與最終的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流程被“切斷”或“修復”。法律所譴責的并非是行為本身的不當,而是其造成的法益侵害后果。當后果在公權力正式介入(立案)前已被消除,刑法干預的正當性基礎便隨之削弱。
其次,符合法益保護的恢復性司法理念。刑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法益,而非單純懲罰行為。當公共財產損失在立案前已全部挽回,意味著被侵害的法益得到了完整恢復。此時,若仍以立案前的臨時狀態為依據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不僅有違法益保護的目的,也忽略了行為人悔改、補救的努力,不利于激勵失職者在事發后第一時間挽回損失。正如本案中,張某琴發現下屬貪污后,迅速組織核查、督促退贓,使得全部款項在立案前“完璧歸趙”,實現了法益的完全修復。
再次,契合了司法解釋的體系邏輯。《瀆職解釋》第八條第一款明確將“立案時”作為經濟損失的確定時點,并規定“包括為挽回瀆職犯罪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該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此兩款規定看似矛盾,實則相輔相成:第一款確立了認定損失的“基準時”,即立案時實際存在的損失;第二款則解決了量刑情節問題,即立案后挽回的損失只能作為從寬情節,不能改變已成立的犯罪。體系解釋的結論必然是:立案前挽回的損失,應當從損失總額中扣除;若全部挽回,則視為未造成損失。
3.本案的具體適用:立案前挽回損失的出罪效果
本案中,張某波貪污公款的行為發生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間,張某琴發現后于2020年5月23日開始追款,至2020年6月8日全部款項追回。而張某琴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立案調查的時間是2020年12月。顯然,在監察機關立案時,涉案的428756.92元公款已全部退繳至社保局賬戶,公共財產損失已不復存在。根據《瀆職解釋》第八條的規定,立案時“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為零。既然經濟損失這一構成要件結果未能現實發生,張某琴的玩忽職守行為便不滿足“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客觀要件,依法不構成犯罪。
需要強調的是,張某琴違規將密鑰交予他人使用的行為,確實違反了規章制度,具有一定的瀆職性。但是,瀆職行為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犯罪。玩忽職守罪是結果犯,要求行為與損失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并要求損失結果在特定時點(立案時)現實存在。本案中,雖然張某琴的違規行為為張某波貪污提供了便利,但因其在立案前有效阻止了損失的實際發生,使得行為與最終無損失之間形成了“阻斷”效果,故不成立犯罪。
4.與“情節嚴重”等其他要件的區分
有觀點可能認為,張某琴的違規行為情節嚴重,即便無實際損失也應定罪。這種觀點混淆了“結果犯”與“情節犯”的界限。玩忽職守罪屬于結果犯,而非單純情節犯。雖然《瀆職解釋》中規定了其他非經濟損失的入罪情形(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但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張某琴的行為造成了除經濟損失外的其他嚴重后果。因此,在缺乏構成要件結果的情況下,不能僅憑行為本身的違規性入罪。
三、辯護思路總結與裁判要旨啟示
1.辯護思路總結
本案再審改判無罪的辯護邏輯,緊扣“重大損失”的認定時點展開,核心辯護思路如下:
- 緊扣司法解釋,鎖定“立案時”基準:辯護方應當精準援引《瀆職解釋》第八條,強調經濟損失的認定必須以“立案時”為基準時點。本案中,監察機關于2020年12月立案,而此時全部贓款已于同年6月退回,立案時實際損失為零。
- 強調因果流程的斷裂:辯護方應論證,雖然被告人存在違規行為,但其在發現下屬貪污后積極補救,使得損失在公權力介入前得以全部挽回,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已被切斷。行為與無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所要求的引起與被引起關系。
- 區分“行為不當”與“結果犯罪”:辯護方需明確指出,玩忽職守罪是結果犯,不能將違規行為本身等同于犯罪。在無實際損失結果的情況下,即使行為存在瑕疵,也不應認定為犯罪。
- 論證法益修復的出罪效果:從法益保護角度出發,辯護方應強調,公共財產損失已在立案前完全修復,刑法保護的法益未受實質侵害,動用刑罰已無必要,且不利于激勵失職者及時糾錯。
2.裁判要旨的啟示
本案裁判要旨明確:“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檢察機關對瀆職行為立案偵查前,相關經濟損失已經全部挽回的,應當認定瀆職行為沒有造成經濟損失。”這一裁判規則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啟示:
- 明確了出罪的“黃金時間”:裁判要旨確立了立案前挽回損失的出罪效果,為瀆職行為人提供了“糾錯窗口期”。這有利于激勵行為人在公權力介入前,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最大限度保護公共財產,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 統一了司法裁量標準:此前實踐中對挽回損失的處理不一,有的作為量刑情節,有的作為出罪事由。本案以立案時點為界,清晰界定了挽回損失的不同法律后果:立案前挽回,不構成犯罪;立案后挽回,僅作為量刑情節。這一區分標準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有助于統一裁判尺度。
- 彰顯了刑法的謙抑性與實質正義:裁判要旨體現了刑法作為最后手段的謙抑精神。當行為人的事后補救已使法益完全恢復,且無其他嚴重后果時,刑法無需介入。這既避免了將行政違規行為泛化為刑事犯罪,也實現了對行為人客觀公正的評價,是實質正義的體現。
- 對職務犯罪辯護與合規的指引:對于行政機關及公職人員而言,本案警示要嚴格遵守規章制度,防止瀆職行為。一旦發現可能造成損失的苗頭,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立案前挽回損失,這不僅是行政責任的要求,更可能成為阻卻刑事犯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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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和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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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合規
職業背景: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后跨專業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網公司涉黃案等,發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務專業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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