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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草案)征求意見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草案)》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或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flk.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草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管理,保障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監督,促進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正確履職盡責,全面推進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是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中納入國家行政編制、授予消防救援銜的人員,包括管
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消防員。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是公務員的組成部分。消防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在行政編制總規模內單列專項編制。
第三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建設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第四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應當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第五條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國家消防救援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設置專門的隊旗、隊徽、隊訓和隊歌,增強國家消防救援人員使命感、自豪感和榮譽感。第七條 國家保障國家消防救援人員享有與其職業特點、擔負職責使命和所作貢獻相稱的榮譽和權益。
第八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國家消防救援人員。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九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或者集體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職責職權
第十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任務,依法開展消防監督管理等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擔任城鄉火災現場總指揮時,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等突發事件處置和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任務,依法行使相應職權。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經批準可以進入有關單位、場所進行實地熟悉、預案編制并開展演練。
第十三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依法開展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有權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單位、場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對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三)根據火災事故調查需要封閉火災現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監督管理職權。
第十四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國際救援活動,促進國際應急救援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十五條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于憲法,模范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忠于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維護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監督;
(四)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恪盡職守、苦練本領,不畏艱險、不怕犧牲,發揚優良戰斗作風;
(五)嚴守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任務時行動消極,臨陣畏縮;
(二)擅離隊伍或者無故逾期不歸;
(三)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四)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五)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玩忽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
(七)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九)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二十四小時駐勤備戰制度。
第十八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服飾,保持儀容嚴整、舉止端莊。
第十九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執法證件。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的規定,消防救援銜按照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消防員分別設置。
第二十一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實行符合其職業特點的職務職級序列和管理辦法。
管理指揮人員按照消防救援銜級和職務等級合并設置進行管理,實行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消防救援銜級和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合并設置進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消防員按照消防救援銜級和職級合并設置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管理指揮人員職務等級與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的對應關系為:
(一)國務院消防救援部門正職:省部級副職;
(二) 國務院消防救援部門副職:廳局級正職;
(三)總隊級正職:廳局級正職;
(四)總隊級副職:廳局級副職;
(五)支隊級正職:縣處級正職;
(六)支隊級副職:縣處級副職;
(七)大隊級正職:鄉科級正職;
(八)大隊級副職:鄉科級副職。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立完善符合國家消防救援人員職業特點的招錄制度。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實行統一招錄,區分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消防員按崗位設定準入條件、分類分專業招考,堅持公開報名、嚴格考核、平等競爭、擇優錄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家消防救援人員職業特點,建立考核、職務職級任免升降、交流回避、辭職辭退等制度。
第二十五條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志愿加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六)具有勝任消防救援工作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八)法律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國家消防救援人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應當進行入職宣誓。
第二十八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當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能訓練,提高其素質和工作能力。
新錄用的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新錄用的消防員應當參加入職綜合能力培訓和實戰能力訓練。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在職培訓、晉升培訓以及其他培訓。
第二十九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實行專門的退出管理。
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采取轉崗、退休等方式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采取一次性安置、分階段安置、轉崗、退休等方式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納入本級預算。
第三十一條 保障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履行職責的專用標志、車輛專用號牌和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制式服裝、人員身份證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部門統一監制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與國家消防救援人員職責相適應的工資制度。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險、傷亡附加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條 國家加強國家消防救援人員職業安全保障,提供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安全保護條件,配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消防裝備。
第三十四條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待遇保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消防救援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三十五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退休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因公犧牲、病故或者殘疾
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有關撫恤和優待。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褒揚,烈士遺屬依法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十七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符合其職業特點的優待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消防救援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引導和規范社會資金設立消防救援人員關愛基金,依法接受社會捐贈,用于慰問烈士、因公犧牲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病故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遺屬和殘疾國家消防救援人員。
第六章 監督和懲戒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當對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保持嚴明的紀律作風。
第四十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按照規定請示報告工作和有關事項。
第四十一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收到對國家消防救援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應當按照職責管理權限進行查處或者移送監察等機關。
第四十二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因在滅火救援現場拒絕履行職責等被開除的,不得錄(聘)用為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隊伍紀律的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等措施。
第四十四條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所屬院校、服務保障實戰單位中使用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關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權利、義務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未作規定的,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適用公務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消防員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將對方主張近億元火災損失 打掉7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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