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94,以小利回報誘騙大額投資后控制漲跌幅的認定為詐騙罪。
1、朱濤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2、被告人朱濤,湖南省益陽市南縣。
3、2013年5月,朱濤出資組建榆林農惠現貨交易平臺,糾集和聘用艾陽、陳超、姚偉林加入,與代理商勾結,以可提供所謂的內幕交易信息為由,誘騙客戶進入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通過指令操盤手,采用拋單賣出或用虛擬資金購進產品的手段,控制產品大盤行情。在客戶前期小額投資后,朱濤刻意控制大盤行情走勢為客戶投資的同方向,人為促使客戶盈利,在騙得客戶加大投資額后,朱濤再次控制大盤走勢為客戶投資的反方向,人為導致客戶大額虧損。案發經統計,朱濤等人使用的交易平臺共騙得客戶215萬,朱濤團伙分得其中75萬。
4、南縣法院判決朱濤詐騙罪14年,并處罰金。
5、司法觀點,朱濤團伙以非法占有客戶資金為目的,利用電子商務平臺,人為操縱農產品行情誘騙客戶交易,從客戶損失中提成獲取非法利益,朱濤糾集人員、發起和組織運作交易活動,即使朱濤作為領導者獲利比代理商少,也應認定為主犯,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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