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未保價快遞運輸中丟失,責任誰來擔?
案情簡介
從城市高樓到鄉村小巷,快遞運輸早已融入大眾的日常生活。下單快遞服務時快遞公司往往會在下單界面提供“保價”服務,需要消費者自行勾選,若下單時未對商品進行保價,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快件破損或者丟失的現象,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這樣的案件,依法認定快遞物流公司與消費者按過失比例承擔損失責任。
2025年5月6日,張某某通過快遞小程序寄送某品牌手寫筆5支(每支單價388元,總價值1940元)至廣東深圳市,收件人夏某某。由物流公司員工上門辦理托運手續,張某某將貨物簡單包裝后交給物流公司員工,并通過手機下單辦理了托運手續,支付運費9元。5月7日,夏某某收到4個拆封的空盒子,貨物丟失。張某某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中,物流公司辯稱,訂單于2025年5月7日簽收,張某某2025年5月25日找快遞員溝通案涉快遞丟失問題,現有證據不排除張某某自行打包將空盒直接交付給快遞員的可能性,且張某某無證據證明快遞里物品丟失是物流公司造成的,因物流公司送達后簽收人也接觸該快遞,無法直接認定快遞里物品丟失的全部責任在物流公司處。
另張某某下單時未選擇保價,物流公司僅能根據《快件服務協議》的約定,按毀損、滅失貨物部分運費的九倍限額內,賠償托運物的實際損失。舉證質證階段張某某就此提出異議,認為物流公司快遞員沒有問其要不要保價。
法院認為,案涉業務為上門攬件,物流公司人員從張某某處取走郵寄物品,交付完畢,物流公司工作人員并未提出包裝盒里沒有物品,而郵件到達目的地后的開箱視頻可見包裹已被拆過,郵寄物品丟失責任應由物流公司舉證證明,但物流公司未舉證證明,故對物流公司的辯解不予采信。
雖然張某某提出物流公司快遞員沒有提示其要不要保價,但下單是由張某某自己在手機上操作的,應視為其知曉《快件服務協議》內容。
寧化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案涉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無論張某某是否對郵寄物品保價,物流公司均應當履行合同義務,既包括將郵寄物品及時運輸送達至收件人,也包括對郵寄物品盡到合理的保管義務,避免物品遺失。
本案物流公司在寄送過程中貨物丟失,物流公司依法應賠償張某某貨物丟失的損失。鑒于張某某在交寄快遞時明知貨物價值較大,仍未保價,自身也存在一定責任。綜合實際情況,兼顧公平誠信原則,酌定快遞公司承擔80%的責任,賠償張某某損失1552元以及運費損失9元。
【法官說法】快遞運輸為我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但也不可避免在運輸過程中會產生損毀、滅失等風險。寄件人在寄送物品特別是貴重物品時,應當主動向快遞員說明物品實際價值,并做好對應保價措施。
同時,完成寄送后務必妥善留存相關寄遞憑證、交易記錄、物品照片等能夠證明交寄的證據,收件人在簽收快遞時,也應當記錄留存好物品的開箱情況,若有發生物品損毀、滅失的情況,第一時間與物流公司、寄件人反應情況并溝通協商,必要時采取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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