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股東是否要承擔責任?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公司法》第224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告。從字面上看,減資后承擔通知債權人義務的是公司,是否意味著股東無需就此擔責呢?本文在此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則經典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公司減資未依法通知債權人的,有過錯的股東應在減資范圍內對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15年9月15日,梅斯公司全部兩名股東楊某林、陳某蘭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楊某林定向減資1000萬元,梅斯公司注冊資本從2000萬元相應減少到1000萬元;
二、2015年10月16日,梅斯公司在蘇州日報上對上述減資事宜進行了公告。但未在減資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博達公司;
三、博達公司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兩名股東在減資范圍內對梅斯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四、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和上海一中院二審均駁回梅斯公司訴請;
五、博達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請再審。上海高院改判支持楊某林在減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向博達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陳某蘭則應與減資股東楊某林在減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要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楊某林、陳某蘭是否應就梅斯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承擔責任,對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首先,雖然《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時的通知義務人是公司,但是公司減資系股東會決議的結果。因此,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的,股東屬于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具有過錯。
其次,由于梅斯公司不當減資,其清償能力降低,對債權人博達公司的債權造成了實際損害,產生了與股東抽逃出資一樣的法律后果。
綜上,楊某林、陳某蘭應在減資范圍內對梅斯公司的債務向博達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在類似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筆者結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關司法判例總結實務中的要點如下:
1.公司減資的,公司有義務在減資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需要通知的債權人的范圍不僅包括減資決議作出前已經確定的債權人,還包括減資決議作出后工商變更前確定的債權人。
2.為避免對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公司減資后股東應督促公司履行通知債權人的義務,即使公司拒絕的,股東也可通過留已經存督促公司或者向債權人通知等證據,主張自身不具有過錯因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3.公司作出減資決議,可能存在部分股東減資、部分股東不減資的情況。但是即使是未減資股東,只要其也參與簽字同意了該減資決議,在公司未通知債權人減資情況時,未減資股東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二百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院判決
以下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梅斯公司未就減資事宜通知博達公司,梅斯公司股東是否應承擔責任的詳細論述:
本院認為,首先,梅斯公司2014年7月設立時,股東認繳注冊資本2,000萬元,至2015年12月31日梅斯公司實繳資本為500萬元。梅斯公司減少的是股東認繳的尚未實繳的注冊資本。且梅斯公司在庭審中表示其無法提供相關的資產負債表。故楊某林等辯稱梅斯公司系形式減資,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梅斯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義務,直接通知博達公司。盡管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時的通知義務人是公司,但公司減資系股東會決議的結果,是否減資以及如何減資完全取決于股東的意志。楊某林、陳某蘭在通知債權人一事上亦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梅斯公司的瑕疵減資,減少了債權人得以信賴的擔保財產,降低了公司的對外償債能力,對博達公司的債權造成實際的侵害。楊某林、陳某蘭作為梅斯公司的股東作出減資決議客觀上降低了梅斯公司的償債能力,產生了和股東抽逃出資一致的法律后果,應對梅斯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減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第三,梅斯公司股東陳某蘭雖未減資,但股東會決議由楊某林、陳某蘭共同作出。陳某蘭同意楊某林的減資,導致公司無法以自身財產清償債務的后果,陳某蘭應與減資股東楊某林在減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來源
上海博達數據通信有限公司與楊某林、陳某蘭買賣合同糾紛審判監督民事判決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滬民再28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筆者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公司減資時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應知的債權人的義務,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其在減資過程中對怠于通知的行為無過錯的,當公司減資后不能償付減資前的債務時,公司股東應就該債務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1:上海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訴江蘇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馮某、上海博恩世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1期(總第253期)】
根據現行《公司法》之規定,股東負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全面出資的義務,同時負有維持公司注冊資本充實的責任。盡管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時的通知義務人是公司,但公司是否減資系股東會決議的結果,是否減資以及如何進行減資完全取決于股東的意志,股東對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屬明知,同時,公司辦理減資手續需股東配合,對于公司通知義務的履行,股東亦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被上訴人江蘇博恩公司的股東就公司減資事項先后在2012年8月10日和9月27日形成股東會決議,此時上訴人德力西公司的債權早已形成,作為江蘇博恩公司的股東,被上訴人上海博恩公司和馮某應當明知。但是在此情況下,上海博恩公司和馮某仍然通過股東會決議同意馮某的減資請求,并且未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既損害江蘇博恩公司的清償能力,又侵害了德力西公司的債權,應當對江蘇博恩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未對已知債權人進行減資通知時,該情形與股東違法抽逃出資的實質以及對債權人利益受損的影響,在本質上并無不同。因此,盡管我國法律未具體規定公司不履行減資法定程序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時股東的責任,但可比照公司法相關原則和規定來加以認定。由于江蘇博恩公司減資行為上存在瑕疵,致使減資前形成的公司債權在減資之后清償不能的,上海博恩公司和馮某作為江蘇博恩公司股東應在公司減資數額范圍內對江蘇博恩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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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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