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因修建排污管道被征收,但是對于拆遷補償事宜,相關部門始終沒有與被征收人協商,只是一味地要求被征收人去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因此被征收人也就沒有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來相關部門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在當事人拒絕簽訂協議后,把其的養殖場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強制拆除,當事人一生的心血也都因強拆毀于一旦。后當事人委托凱諾律師,針對強拆提起了行政訴訟,最終法院也依法判決相關部門強拆被征收人養殖場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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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是甘肅省某市某區人,2009年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了某養殖場,經營家禽、魚類養殖。2009年、2010年,劉某先后以養殖場的名義同某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兩份土地租賃合同,承包國有農場土地用于發展養殖業。一直以來其的養殖場都經營的很不錯,收益也還算可觀,但是一場征收卻讓其直接失去了幾年來的心血。
2016年當地相關部門因修建排污管道,決定征收劉某養殖場所在內的部分土地,而劉某養殖場的部分土地也在此次征收范圍內。對于征收劉某本人并沒有任何的意見,其也是十分征收相關部門的征收工作。然而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相關部門并沒有就補償事宜與自己協商,只是一味地以公權力的方式強迫劉某去簽字,具體補償是多少,怎么談補償卻是只字不提,因此,劉某也就一直沒有去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但是劉某拒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行為卻引來了相關部門的不滿。當地相關部門為了推進征收工作,以劉某的養殖場未辦理審批手續,擅自搭建彩鋼棚及板房為由,認定劉某的養殖場是違法建筑,并對劉某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通知,要求劉某恢復土地原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相關部門作出停止違法行為的通知之后,市規劃局分局又以劉某未辦理工程規劃許可搭建板房等為由進行立案,并于同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要求劉某在三日內自行拆除建筑物。
因劉某對相關部門作出的文件有異議,所以并沒有簽收,規劃局則以拍照的方式進行了留置送達。但是劉某怎么也沒有想到的是,相關部門在作出文件沒幾天,就組織一百多人對養殖場進行了強制拆除,并將魚塘進行破壞性填埋,魚塘里面的魚也因相關部門的填埋而缺水而死,采鋼房屋也被相關部門全部拆除,而且一些經濟樹木也被挖毀,并將劉某一家人的看護、經營的生活用品搬離。
劉某一家為經營魚塘為生,所有的積蓄也都投入到了魚塘里,現在相關部門以違法建筑為由全部強拆,填埋給劉某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所以在養殖場被強制拆除以后,劉某一刻也不敢耽誤,其隨即就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由于自己不懂法,如何啟動法律程序也是無從下手,所以劉某最終決定找一位專業辦理征地拆遷案件的律師來幫助自己。
經過網上查找,劉某聯系到了在征地拆遷頗有經驗的凱諾律師,就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其養殖場的情況與凱諾律師進行了溝通,經過凱諾律師的解答,劉某隨即決定委托凱諾律師來全權處理相關部門強拆自己苦心經營養殖場一事。
凱諾律師介入該案件后,便馬上結合劉某提供的現場照片、錄像以及其他相關的資料就本案進行了分析與研究,并制定了一套維權方案。根據該維權方案,凱諾律師決定指導劉某針對相關部門的違法強拆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但是在本案起訴之前,需要先立案,然而立案過程并不順利。在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時,該法院卻告知劉某因交叉管轄,劉某的案件歸500公里外的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因管轄問題,劉某只好當天乘坐火車去500公里外的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去立案,然而該中級人民法院卻又各種理由不予立案,面對法院的不斷刁難,劉某也是想出了各種辦法來應對,但奈何法院又以庭長不在為由拒絕接受立案材料,并且聲稱讓其過一段時間再來立案。面對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為,劉某在凱諾律師的指導下,選擇向所在地的檢察院、人大、紀委等部門反映立案難,法院不收材料等問題,然而本案卻始終沒有立上。
面對中級人民法院的各種刁難,凱諾律師指導劉某直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郵寄了立案材料,并寫明了立案理由,不到一周的時間,省高人民法院就來電告知案件已經轉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久,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本案。
然而在庭審過程中,相關部門卻多次扭曲事實,試圖達到混淆視聽的目的,甚至還將這一行為試圖推給區規劃局。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強制拆除構筑物、建筑物不是一紙通知書就能拆除的,相關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被征收人是有權利針對該行政處罰決定啟動法律程序的,也就是被征收人享有救濟權,其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的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然而本案中,相關部門并沒有保障被征收人的救濟權,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一周后便迫不及待的強制拆除了劉某經營的養殖場,并將其魚塘全部填埋,這嚴重侵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更為重要的是,相關部門在無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就直接對劉某的養殖場進行破壞性的強拆,給劉某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在事實證據面前,法院最終采納了凱諾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劉某養殖場的行為違法。
養殖場、房屋在征地拆遷中被強制拆除的情形并不少見,但是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養殖場)在征地拆遷中認定為違法建筑了,相關部門除了要依法作出法律文件之外,也要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救濟權等,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只能發生在當事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啟動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反之其強拆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被征收方可以起訴確認該強拆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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