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縣人民檢察院以溫永檢刑訴〔2025〕6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開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與被害人季某系朋友關系。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間,肖某先后兩次未經季某同意,通過輸入預先得知的季某家門鎖密碼,私自進入季某位于永嘉縣的家中盜竊首飾后銷贓,具體情況如下:
1.2024年10月2日16時許,被告人肖某來到被害人季某家中,竊取主臥室內的一條男式黃金項鏈、一個女士黃金手鐲、一個黃金耳環,后將盜竊所得的黃金首飾通過抖音找到買家以人民幣38180元的價格予以銷贓。
2.2025年1月28日1時許,被告人肖某來到被害人季某家中,竊取主臥室內的一枚玫瑰金戒指,后將盜竊所得的戒指通過抖音找到買家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予以銷贓。
2025年9月10日被告人肖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肖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季某的陳述,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欠條、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監控視頻、通話錄音、前科記錄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人員情況概要、情況說明、歸案經過和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肖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肖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該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肖某退賠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季某。
被告人信息預覽
被告人肖某,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縣,公民身份號碼XXX,高中文化,務工,住永嘉縣。曾因盜竊,于2014年5月23日被樂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詐騙,于2016年5月16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現又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5年9月10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永嘉縣看守所。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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