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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定親后因創業失敗斷絕聯系近一年,復聯后主張返還27萬余元彩禮遭拒,女方以“按當地習俗已形成婚姻關系”“男方過錯導致感情破裂”抗辯。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人民法院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明確裁判邊界,為農村地區婚約彩禮糾紛處理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原告周某經人介紹與被告羅某相識并建立感情,后周某購置情侶戒指并按習俗向羅某支付見面禮、上門禮。2024年2月,雙方按農村習俗舉辦定親儀式。儀式期間,周某母親通過手機銀行向羅某母親賬戶轉賬定親禮金199900元;周某另為羅某購置“四金”支出23629元。定親后不久,周某外出創業,因創業失敗不愿面對家人及羅某,自行斷絕與外界聯系,對羅某的多次電話、信息均未回應,雙方失聯近一年。2025年1月,周某主動與羅某一方恢復聯系,提出“辦理結婚登記或返還彩禮”的要求,羅某以“感情已破裂”為由拒絕恢復婚約關系,雙方就彩禮返還事宜協商無果。周某遂以羅某及其父母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返還彩禮、“四金”、酒席支付等費用27萬余元。
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案件事實,針對本案三大爭議焦點作出如下認定:
爭議一:案涉彩禮數額應如何確定?
法院認為,彩禮的認定需滿足“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符合當地習俗、價值較大或具有特定象征意義”的核心要件。結合雙方舉證及庭審陳述認定應納入彩禮范圍的款項:199900元定親禮金及“四金”、情侶戒指折價款2695元,以上三項合計226224 元。
不應納入彩禮范圍的款項:周某主張的“相親紅包”“日常小額轉賬”“請客酒席”等開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屬“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且羅某一方為籌備婚約已向周某家配送被子等嫁妝,故該部分款項不屬彩禮,不予支持返還。
爭議二:周某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被告抗辯“彩禮由周某母親支付,周某非適格原告”,法院不予采納。彩禮給付的核心目的是促成周某與羅某的婚姻關系,周某作為婚約的直接當事人,是彩禮利益的實際關聯方;其母親轉賬行為僅為“協助履行婚約”,不改變彩禮權利歸屬,故周某有權主張返還彩禮,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爭議三:彩禮應否返還及返還比例如何確定?
返還的法定依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故羅某一方應承擔返還責任。
返還比例的考量因素: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法院綜合以下事實酌定返還比例:一是周某“失聯近一年”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存在明顯過錯;二是羅某一方為籌備婚約有合理支出(如配送嫁妝);三是雙方僅為異地戀愛,未形成穩定共同生活狀態。
最終判決結果:法院判令羅某及其父母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向周某返還彩禮158357元(226224元×70%)。雙方均服判息訴,目前羅某已主動返還相應彩禮。
三、法官說法
1.明確“彩禮”與“一般贈與”的邊界。節日紅包、日常餐飲消費、小額禮品等屬“一般贈與”,不具備彩禮的“締婚目的”,婚約解除后不予返還;“三金”“四金”、大額定親禮金等符合“締婚目的+當地習俗+價值較大”要件的財物,應認定為彩禮,主張返還時需留存購置憑證、轉賬備注等證據。
2.父母代付彩禮的證據留存要點。若由父母代轉彩禮,應在轉賬時備注“為XX(子女)定親給付”,或保存子女與對方的婚約溝通記錄(如微信聊天記錄、媒人證言),證明彩禮與婚約的關聯性,避免后續因主體資格產生爭議。
3.區分“習俗婚姻”與“法律婚姻”。僅按當地習俗舉辦酒席、“過門”,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即便親友認可“婚姻事實”,婚約解除后仍可能涉及彩禮返還,切勿以“習俗認可”替代“法律登記”。
4.過錯行為對彩禮返還的影響。婚約關系中,“失聯”“隱瞞重大事實”等過錯行為,雖不直接否定彩禮返還請求,但法院會據此調整返還比例,同時過錯方可能承擔更多訴訟費、保全費等訴訟成本,建議遇到矛盾時優先通過溝通解決,避免采取逃避方式擴大糾紛。
來源:嘉禾縣人民法院、紅網百姓呼聲
一審:黃佳僖、雷孜研
二審:曾雨田
三審:周智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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