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1.7億罰金背后的警示
2026年1月23日,ST東時(603377)發布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徐雄犯操縱證券市場罪,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7億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1.7億元的罰金、六年半的實刑,這組數字背后,是操縱市場罪司法認定正在發生的深刻變化。對于實控人而言,理解這些變化,比計算刑期數字本身更重要。
與此同時,證監會2026年“1號罰單”也剛剛落地:余韓因操縱博士眼鏡(300622)股價,被“沒一罰一”合計罰沒超10億元,并被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3年禁止交易的雙重措施。
2026年開年,操縱市場罪的打擊力度,已經清晰可見。
![]()
一、操縱市場罪的“三難”困境:實控人最容易誤判的三個問題
(一)難題一:“我只是維護股價,算犯罪嗎?”
這是實控人最常問的問題。當股價連續下跌、質押面臨平倉風險、再融資條件可能喪失時,動用資金“托一下盤”,在很多實控人看來是“不得已的自救行為”。
司法認定的答案是:算。
操縱市場罪保護的法益,是證券市場的公平交易秩序。無論動機是“為了公司好”還是“為了個人利益”,只要實施了法律禁止的操縱行為,且情節嚴重,就構成犯罪。徐雄案中,法院并未因其“維護股價”的動機而予以從寬。
(二)難題二:“沒有直接操作,只是授意,需要負責嗎?”
徐雄案的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需要。
作為實控人,對公司的控制力不僅體現在簽字文件上,更體現在對重大決策的最終影響力上。如果他人實施的操縱行為是基于實控人的授意、指示,或者實控人明知而未予制止,極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犯罪的主犯。
![]()
(三)難題三:“操縱行為已經過去幾年,還會被追究嗎?”
余韓案給出了答案:操縱期間從2019年6月持續到2024年8月,長達五年。這意味著,只要行為持續,追訴時效就不斷重新計算。試圖用“拖延戰術”等待時過境遷,在長期持續型操縱行為面前是無效的。
二、司法認定的三大趨勢:從徐雄案和余韓案看未來走向
(一)趨勢一:“主觀故意”的認定標準實質化
在余韓案中,當事人提出三點申辯:不具備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只實際控制使用9個賬戶、行為未對股價產生實質性影響。證監會復核后全部不予采納。
認定邏輯的轉變在于:不再依賴當事人的“口供式自認”,而是通過客觀行為反推主觀故意。余韓控制67個賬戶、在837個交易日參與交易、日均持股占流通股13.64%、212個交易日在自己賬戶之間對倒交易——這些客觀事實本身,就構成了“主觀故意”的鐵證。
對實控人的警示:當您的交易行為呈現出“異常性”(如連續高價買入、集中拉抬尾盤、頻繁自買自賣)時,法律會直接推定您具有操縱故意。試圖用“看好公司價值”“正常投資行為”來解釋,在客觀證據面前往往蒼白無力。
(二)趨勢二:違法所得的計算邏輯
余韓案中,違法所得被認定為5.11億元,最終被“沒一罰一”合計10.22億元。這一數字的背后,是違法所得計算邏輯的根本轉變:
過去:以直接非法獲利為計算基數;
現在:以操縱期間股價上漲帶來的全部收益為計算范圍,無論是否已經套現。
這意味著,即便尚未賣出股票、尚未“落袋為安”,只要操縱行為導致賬面浮盈,該部分也可能被計入違法所得。罰金的計算基數因此大幅提高。
(三)趨勢三:量刑的“實刑化”導向明確
徐雄案六年半的實刑,是這一趨勢的集中體現。長期以來,操縱市場罪的量刑存在“輕刑化”傾向,緩刑適用率較高。但近兩年的司法文件明確要求“嚴格控制緩刑適用”,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嚴重破壞市場秩序的犯罪,原則上應當判處實刑。
徐雄案不是孤例。2025年12月31日,中恒電氣實控人朱國錠雖獲緩刑,但這是建立在認罪認罰、積極退賠基礎上的個別情形。對于涉案金額巨大、情節嚴重者,實刑已是常態。
![]()
三、操縱市場的“行為清單”:哪些操作已被明確劃入紅線?
根據《證券法》及司法解釋,以下行為已被明確認定為操縱市場:
1. 連續交易操縱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余韓案即屬于此類:在837個交易日參與交易,買入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10%的有181個交易日,超20%的有45個交易日。
2. 約定交易操縱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3. 洗售操縱(自買自賣)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余韓案中,賬戶組共有212個交易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該股,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10%的有12個交易日,最高占比達25.32%。
4. 蠱惑交易操縱
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5. 搶帽子交易操縱
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6. 重大事件操縱
通過策劃、實施虛假重組、虛假投資、虛假股權轉讓、虛假收購等重大事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
四、實控人的“高危行為”自查清單
請對照以下問題,檢視是否存在類似情形:
- 是否曾因擔心股價下跌、質押爆倉,安排資金“護盤”?
- 是否曾授意他人(親友、員工)買入公司股票,而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是否曾與他人約定,在特定時點以特定價格買賣股票?
- 是否曾利用多個賬戶進行對倒交易,制造交易活躍的假象?
- 是否曾在發布利好消息前后,安排相關賬戶買賣股票?
如果任一答案為“是”,您已處于操縱市場罪的高風險區間。
![]()
【團隊視角】操縱市場罪的辯護空間與風險防控
操縱市場罪的辯護,核心在于對“主觀故意”和“行為性質”的精確界定。
主觀故意的辯護:當行為具有合理的商業邏輯時(如基于真實的投資判斷、為履行此前已披露的增持計劃),可以論證當事人不具有操縱故意。但這需要有完整的決策留痕、投資分析報告等客觀證據支撐。
行為性質的辯護:區分“操縱”與“正常交易”的關鍵,在于交易行為的異常性程度。如果能夠證明交易行為符合既往交易習慣、不存在明顯的拉抬或打壓意圖,則可能爭取不構成犯罪。
我們團隊在辦理操縱市場案件時,核心工作包括:
全面梳理交易記錄,還原交易行為的完整面貌;
分析交易策略的商業邏輯,論證其合理性;
審查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剔除不應計入的部分;
挖掘自首、立功、退賠等從寬情節。
但需要強調的是:操縱市場罪的防控,遠比辯護更重要。 當您產生“護盤”“維穩”的念頭時,不妨先問自己:這個行為,經得起監管和司法機關的審查嗎?
王科棟律師團隊 | 專注上市公司實控人、控股股東刑事風險防控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師從著名刑法學者黃京平教授,擁有經濟與法律復合專業背景。獲康達35周年“刑事辯護精英律師獎”,現任北京市律協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某市金融發展局首批“上市顧問”。
如您對操縱市場罪的法律問題有進一步探討需求,歡迎通過康達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與我們聯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