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非法宗教活動
有獎舉報的公告
為充分調動廣大群眾參與防范打擊非法宗教活動的積極性,依法規范全州宗教活動秩序,維護信教群眾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在全州范圍內開展有獎舉報非法宗教活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舉報內容
在我州轄區內有以下活動或行為的:
(一)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
(二)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與沖突的,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的,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的。
(三)利用宗教從事違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干涉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的;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四)非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奉獻箱、功德箱、張貼二維碼等騙取錢財或者冒充佛教僧侶、道教道士、天主教神甫、基督教牧師、長老、傳道員、伊斯蘭教阿訇等教職人員進行開光、講經、誦經、彌撒、追思等宗教活動或者行騙、斂財的。
(五)在未經審批登記的場所開展宗教活動的,包括但不限于在私人家庭住宅、寫字樓、廠房、旅游景點服務場所、酒店旅店、餐飲服務場所、公園廣場等地開展集體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掛有宗教標識、宗教宣傳內容的。
(六)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的。
(七)宗教教職人員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
(八)宗教教職人員干預行政、司法、教育和社會生活、違背公序良俗的。
(九)宗教教職人員接受境外勢力支配的,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行為的。
(十)宗教教職人員通過網絡直播、短視頻、在線會議、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傳教的;組織、參與網絡法會、禮拜、彌撒等宗教活動,以及燒香、供佛、誦經、受戒、受洗等宗教儀式的;開展“禪修”“清修”“療愈”等帶有宗教色彩或者內容的網絡學習培訓的。
(十一)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
(十二)組織、誘使、強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的,監護人默許、縱容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的。
(十三)利用培訓學校(班)、夏(冬)令營、游學、研學、營會、團建、親子活動等名義組織、招收、收留未成年人進行宗教學習或者宗教活動,向未成年人傳教的。
(十四)擅自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
(十五)各類養生、按摩、托管、養老、醫療、夏(冬)令營、研學旅行團等經營性機構,含有宗教元素、舉行宗教儀式或者聘請宗教教職人員主持活動的。
(十六)利用救災、扶貧、幫困、助殘、養老、托幼、支教、義診、環保等領域開展公益慈善活動進行傳教的,以被救助人信教作為救助條件,借機進行宣教傳教、發放宗教宣傳品,或者在著裝、旗幟以及救助物資包裝等物品上印有明顯宗教標識的。
(十七)未經審批擅自跨省、州、縣(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
(十八)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利用投影、燈光或者其他手段營造具有大型露天造像效果的圖像、影像的。
(十九)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資助、條件、便利的。
(二十)未經審批備案私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組織的,私自設立宗教活動(聚會)點的。
(二十一)宗教活動場所未經審批私自改建、新建建筑物、擴建、異地重建的。
(二十二)未經審批擅自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者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在寺觀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二十三)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人員對財產、收入進行擅自分配的。
(二十四)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私自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捐贈的;未經審批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10萬元以上捐贈的;接受捐贈金額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未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的。
(二十五)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向信教群眾進行勒捐的。
(二十六)未經批準擅自組織舉辦宗教教育培訓的。
(二十七)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宣教或者邀請州外、境外人員講經、講道、講課等活動的。
(二十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私自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或者公開發行宗教出版物的;非法出版宗教類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
(二十九)在廣場、公園、景點、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散發宗教類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進行傳教的。
(三十)在互聯網上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發展教徒的。
(三十一)在互聯網上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的。
(三十二)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超出批準、備案項目提供信息服務的。
(三十三)外國組織和個人在本州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開辦宗教院校,組織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發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擅自在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和進行其他傳教活動的。
(三十四)境內外國人干涉和支配我州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事務,干涉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和管理的。
(三十五)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其他非法宗教活動的。
二、舉報方式
鼓勵實名舉報,舉報時盡可能具體詳實,提供可以查證的圖片、文字和音視頻等依據,并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歡迎廣大群眾通過電話、來信、當面等方式參與舉報。(工作日受理時間:8:00-11:30,14:00-17:30;河口縣受理時間:8:00-11:30,15:00-18:00;元陽縣受理時間:8:00-11:30,14:30-17:30)
紅河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地址:紅河州蒙自市鳳凰路與護國路交叉路口,電話:0873-3732457,郵編:661199。
蒙自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C203辦公室,電話:0873-3723646,郵編:661100。
個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地址:個舊市個金路19號個舊市行政中心四棟305室,電話:0873-2122748,郵編:661000。
開遠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地址:開遠市行政中心215室,電話:0873-7225570,郵編:661600。
建水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地址:建水縣委大樓四樓,電話:0873-7652466,郵編:654399。
石屏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地址:石屏縣異龍鎮湖濱路縣委辦公大樓,電話:0873-4844489,郵編:662200。
彌勒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地址:彌勒市行政中心2-4,電話:0873-6129170,郵編:652399。
瀘西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地址:瀘西縣中樞鎮建設街106號,電話:0873-6621903,郵編:652499。
紅河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地址:紅河縣觀塘街小花園公交站旁,電話:0873-4621288,郵編:654499。
元陽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地址:元陽縣南沙鎮元桂路7號,電話:0873-5642772,郵編:662400。
綠春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地址:綠春縣行政中心二號樓6013,電話:0873-4221390,郵編:662599。
屏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地址:屏邊縣玉屏鎮衛國路232號,電話:0873-3227839,郵編:661299。
金平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地址:金平縣行政中心18樓,電話:0873-5221421,郵編:661500。
河口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地址:河口縣行政中心230室,電話:0873-3451228,郵編:661399。
三、受理原則
(一)嚴格保密原則。對舉報的線索嚴格保密,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有關信息。
(二)及時反饋原則。對舉報線索的核實情況除涉密內容外應及時向舉報人反饋。
(三)多人獎勵原則。對同一問題線索的舉報獎勵不重復發放;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個問題線索進行獎勵,由聯名舉報人平均分配獎勵金;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線索的,主要獎勵最先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
(四)嚴守法律法規。舉報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捏造、歪曲事實,制造假證,誣告、誣陷他人;不得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舉報等。
四、獎勵對象及標準
獎勵對象是指提供紅河州轄區內發生的涉非法宗教活動線索的群眾、法人或其他組織。負有防范打處非法宗教活動職責的部門及所屬工作人員除外。
對舉報情況屬實的群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舉報線索的核實查處情況,視情給予獎勵。一般線索獎勵200元至500元;較大線索獎勵500元至1000元;重大線索獎勵1000元至5000元。具體按《紅河州非法宗教活動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認定兌付獎勵。
紅河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26年3月4日
來源/云南紅河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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