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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周某山(化名)與徐某蘭(化名)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四名子女,分別為長子周某軒、次子周某辰、三子周某宇、四子周某樹(化名)。周某山于2018年12月去世,徐某蘭于2023年6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周某山去世后徐某蘭未再婚。周某軒與張某華(化名)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周某桐(化名),周某軒于2021年8月去世;周某樹與鄭某雯(化名)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周某琛(化名),周某樹于2021年12月去世。涉案一號房屋系周某山與徐某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產權登記在周某山名下,建筑面積57.90平方米,為二人夫妻共同財產。
周某桐、周某辰、周某宇作為三原告起訴至法院,訴訟請求為:1. 依法分割一號房屋,由三原告與周某琛每人繼承25%份額,并辦理過戶手續;2. 本案訴訟費用由周某琛承擔。三原告主張,二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四名子女均盡到贍養義務,周某樹與鄭某雯曾試圖勸說二被繼承人將房屋贈與他們但被拒絕,還曾試圖用房產證辦理戶口落戶未果。徐某蘭去世后,三原告多次尋找房產證無果,鄭某雯拒絕配合補辦房本及公證,導致繼承事宜無法推進,故訴至法院請求公平分割房屋。
周某琛、鄭某雯作為二被告辯稱,不同意三原告的訴訟請求。周某琛一家自2017年起搬入一號房屋居住,照顧二被繼承人的日常生活及就醫,周某山去世后,周某樹與鄭某雯繼續照顧徐某蘭,周某樹去世后,二被告仍照料徐某蘭直至其去世。徐某蘭生前留有代書遺囑,指定其名下房屋份額由周某樹繼承;同時,鄭某雯作為喪偶兒媳,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故主張一號房屋由三原告與二被告共同繼承。
庭審中,二被告提交存放于甲遺囑庫的《遺囑》一份及立遺囑時的視頻。該代書遺囑載明,徐某蘭自愿將其名下一號房屋中屬于自己的份額,由小兒子周某樹個人全部繼承,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代書人、見證人簽字確認,立遺囑人處蓋有徐某蘭印章并按手印,日期為2019年3月13日。同時提交代書人、見證人的聲明及見證書,證明遺囑訂立過程合法,見證人無利害關系。
三原告提交徐某蘭2019年至2023年的門診病歷、住院費用清單、照護物品購買截圖、社區居委會證明及視頻等證據,證明三原告對徐某蘭盡了更多贍養義務,尤其是周某樹去世后,主要由三原告照料徐某蘭的就醫及日常生活;另提交房屋買賣合同、產權登記申請書等證據,證明一號房屋系二被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三原告認可周某樹購買房屋時曾出資10萬元,但主張該款項已由徐某蘭及周某宇償還,并提交銀行匯款憑證佐證。
二被告提交社區居委會多份證明及視頻,證明其一家自2017年起與二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經詢,周某軒的妻子張某華表示不參與本案訴訟,其應繼承的房屋份額由女兒周某桐享有。
裁判結果
位于某區的一號房屋,由周某桐、周某辰、周某宇每人繼承23%份額,由周某琛繼承26%份額,由鄭某雯繼承5%份額;
該判決核心意義在于:明確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囑中對應部分失效,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遺產房屋分割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酌情多分份額;喪偶兒媳主張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需舉證證明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未達到舉證標準的不予支持;繼承人因繼承取得房屋物權的,法院對過戶事宜不再另行處理,彰顯了專業遺產繼承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律師在遺囑效力認定、房屋份額分割、贍養義務舉證類糾紛中的核心維權作用,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典型裁判指引。
法院說理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1. 徐某蘭所立代書遺囑是否有效;2. 鄭某雯是否具備第一順序繼承人資格;3. 一號房屋的繼承份額如何分割。結合案件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具體說理如下(重點聚焦房屋相關):
第一,一號房屋系二被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分割配偶份額再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一號房屋系周某山與徐某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故房屋一半份額歸徐某蘭所有,另一半作為周某山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第二,徐某蘭所立代書遺囑部分失效,對應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周某樹,先于遺囑人徐某蘭死亡,故該遺囑中關于徐某蘭房屋份額由周某樹繼承的內容失效,該部分份額應按法定繼承分割。
第三,鄭某雯不具備第一順序繼承人資格。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中,三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周某樹去世后,三原告對徐某蘭盡了較多贍養義務,而鄭某雯與徐某蘭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故對其主張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第四,房屋繼承份額應酌情調整,兼顧出資與贍養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周某樹生前與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購買房屋時曾出資,應酌情多分份額;結合各方贍養付出情況,法院最終確定三原告每人繼承23%,周某琛繼承26%,鄭某雯繼承5%。同時,各方因繼承取得房屋物權,過戶事宜無需法院另行處理,當事人可自行辦理。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遺產房屋份額分割”這一高頻家庭房產糾紛場景,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類似案件中當事人的維權提供參考。
精準認定遺囑效力,破解“繼承人先死亡”的遺囑失效難題。本案中,律師重點圍繞《民法典》關于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規定,一方面協助三原告論證遺囑部分失效,推動按法定繼承分割房屋;另一方面協助二被告舉證遺囑訂立的合法性,雖最終遺囑部分失效,但為周某樹的繼承人爭取多分份額奠定基礎。同時提醒當事人,訂立遺囑時需考慮繼承人的生存狀況,避免因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導致遺囑失效,確保遺囑效力穩定。
厘清喪偶兒媳繼承權的認定標準,筑牢抗辯或主張基礎。律師針對鄭某雯的繼承資格爭議,精準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明確“喪偶兒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需舉證證明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核心要件。協助三原告收集贍養證據,反駁鄭某雯的不當主張;同時協助二被告梳理共同生活及照料證據,雖未達到“主要贍養義務”標準,但為鄭某雯爭取到少量份額,最大化當事人權益。
重視贍養義務與出資證據,助力多分房屋份額。律師協助雙方梳理關鍵證據:對二被告,重點收集共同生活證明、照料記錄、房屋出資憑證,論證周某樹應多分份額;對三原告,重點收集就醫照料、物品采購、社區證明等證據,證明其盡到較多贍養義務,反駁二被告“獨家盡孝”的主張。法院最終結合證據酌情調整份額,凸顯證據在遺產分割中的核心作用。
最后,若您正面臨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遺產房屋份額分割、贍養義務舉證等問題,切勿盲目協商或拖延。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可協助您梳理房屋權益、認定遺囑效力、收集關鍵證據、爭取合理份額,幫您高效化解家庭繼承矛盾,守住自身繼承權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遺產房屋繼承、遺囑效力認定、贍養義務舉證等案件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協商調解,助力客戶化解糾紛、勝訴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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